非法“佔中”頭目黃之鋒等人判刑日期再押後 律師求情:他當年才18
【環球網綜合報道】香港高等法院原定12月7日下午對非法“佔中”期間涉嫌“刑事藐視法律罪”的黃之鋒一眾16人判刑。不過據港媒報道,黃之鋒律師駱應淦7日出庭時向法官“求情”,稱被告當時只有18歲,而且已被判刑半年,希望酌情考慮。法官同意押後判刑,待控辯雙方呈交書面理據討論後,再決定判刑日期。
據香港“東網”12月7日報道,2014年香港“違法佔領行動”期間,包括“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以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20人,違反法庭禁制令,阻撓執達主任清理堵塞旺角彌敦道的障礙物,事後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名,除首批4名認罪的被告上周已判刑,其餘16名被告,包括黃之鋒、岑敖暉等,法庭原定於7日判刑。
然而,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表示,黃之鋒于案發時只有18歲,再加上之前已經因“重奪公民廣場”案,被上訴庭改判監6個月,希望法庭量刑時,會考慮刑罰的整體性,希望可判處“感化令”。
另外,駱應淦代表另外兩名不認罪被告郭陽煜和朱佩欣求情,聲稱二人是因“關注社會”而參與了本案,期間並沒有使用暴力,都沒有定罪紀錄,並已經被“上了一課”。
另一位辯方律師潘熙則表示,他所代表的被告當時並無意挑戰香港法律及法庭指示,他聲稱,關兆宏(被告之一)當年23歲,行動中也無反抗及作暴力行為致他人受傷,而且被捕期間“表現合作”,希望能判以緩刑。
潘熙稱,雖然不認罪的七人最終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名成立,但他們“沒意圖挑戰法庭權威或法律”。但法官反駁道,僅有部分被告沒有意圖,不能代表其他被告。
辯方還解釋稱,郭陽煜和朱佩欣(不認罪的兩位被告)均是初犯,在案件中二人“角色都較輕微”,並沒有意圖挑戰法庭頒下的禁制令,而二人被捕時並沒有掙扎反抗,反而與警方合作;即使馮啟禧(被告之一)被要求跪地兩分鐘,也沒有反抗,充分合作。
另外,“香港01”報道稱,潘熙還透露黃浩銘(被告之一)是家中長子,父母經營小生意,但家境不算富裕,完成社會政策碩士學位,並立志要“服務社會”。黃浩銘向法庭呈交在獄中寫的六頁求情信,向法庭解釋他只是想“維護法治”,他在場“也勸其他人冷靜”,“表現和平”,即使被捕時被壓在地上“也無掙扎”。辯方律師皆請求法庭考慮整體量刑的原則。
法官陳慶偉指出,部分被告因本案被捕時年齡不足21歲,除非法庭認為其他的判刑選擇都不適合,否則不應判處一名21歲以下的被告監禁,但若最終不能判處各被告“社服令”或“感化令”,索取相關報告又顯得費時失事,所以要求各辯方律師提議合適的處理方法。
因此,辯方聲稱“需要時間準備陳詞”,到時候再提交案例。法庭決定將此案押後,待辯方進一步書面陳詞,並以書面通知各方再開庭的日期。
“逃過一劫”的黃之鋒在步出法庭後表示,對法庭何時判刑暫不知情,稱自己會以“平常心”去面對判決,並感謝他們的律師團隊。被問到是否想過等待終審法院處理另外幾宗上訴案件後才判刑,黃之鋒表示須由法官決定。
據港媒早前消息,黃之鋒、黃浩銘都曾不約而同向外界宣稱,預計此次判刑極有可能會再入獄,黃之鋒還在Facebook上撰文稱,因所謂“重奪公民廣場”案遭判入獄服刑,2個月後獲保釋等候下月上訴,“沒想到離開監獄6個星期,再度面對判決,此刻心情有點複雜。”不過,並非每一名被告都有悔意,未曾入獄的岑敖暉就聲稱自己“已有足夠準備”。他在開庭前表示,對於自己的行為“沒有感到後悔”,有心理準備入獄。他還公然宣稱,對於當日的所作所為,和參與“佔領行動”感到“光榮”,並宣稱自己“對得住自己良心”。
另外,“東網”報道稱,在開庭之前,有約30名所謂的“支援者”到場“支援”,他們高叫“政治檢控可恥”、“公民抗命,無畏無懼”等口號。
2014年“違法佔領行動”期間,包括黃之鋒、岑敖暉、黃浩銘在內的20人,違反法庭禁制令,阻撓執達主任清理堵塞旺角彌敦道的障礙物,事後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名。首批4名被告在上個月各被判刑1個月,緩刑1年,並須罰款1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