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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留學生海外遇害事件頻發 2016年至今已有30多起

2017-11-16 09:52:00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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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中國留學生海外遇害事件頻發 專家稱

  國內司法機關可依法酌情介入調查

  中國留學生江歌在日本遇害,北大訪美留學生章瑩穎遭綁架失蹤,福建姐妹在日本遇害……近年來,隨著中國留學生數量的增加和媒體曝光的增多,在海外遇襲、失蹤甚至遇害的案件頻頻進入大眾的視野。

  據《法制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公開報道中2016年至今已有30多起中國留學生遇害事件發生。

  類似事件發生時,中國司法機關能夠對受害人一方提供怎樣的幫助?多位法學專家、律師今天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國內司法機關對此類事件可依法酌情介入調查跟進,但受到綜合司法管轄權及案件性質等多重因素的影響。

  刑事管轄權問題是關鍵

  “中國留學生海外遇害這類案件屬於侵害海外中國公民人身權益犯罪的範疇,依法打擊此類犯罪活動,切實保護中國公民的人身財産安全,中國司法機關責任重大。”北京師範大學刑科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教授告訴記者。

  在彭新林看來,中國司法機關介入此類案件,刑事管轄權是一個首要且關鍵的問題。

  據彭新林介紹,由於社會政治情況和歷史文化傳統的差異,各國在解決刑事管轄權範圍問題上遵循的原則不盡相同,但大多數國家的刑法是以屬地原則為主,兼採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原則。

  “因此,對於發生在海外的侵害中國公民人身權益的犯罪行為,由於屬地管轄原則具有基礎性地位,一般是犯罪發生地國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優先行使刑事管轄權。當然,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國刑法進行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彭新林説。

  據統計,在目前公開報道的30多起中國留學生海外遇害事件中,能夠基本確認兇手是中國籍的犯罪嫌疑人僅3人,其餘都是外籍人員作案。

  四川矩衡律師事務所律師羅金雲和王國榮就此將中國公民在國外遇害大致分成兩種情況,即中國公民在境外對中國公民實施犯罪和外國公民在境外對中國公民的犯罪。

  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沈亮也注意到這個問題。他告訴記者,針對中國公民域外作案與外國人域外作案,中國司法機關的相關措施將有所區別。

  沈亮舉例説,在調查取證方面,犯罪嫌疑人是中國公民的,中國司法機關可以在境內對中國公民的身份背景資訊進行調查,但是犯罪嫌疑人是外國公民的,中國司法機關則很難進行相關調查。

  “法律適用上也是如此,中國公民域外犯罪,根據屬人管轄原則,司法機關在其回國後應當按照中國刑法進行處罰;但外國人在域外對中國公民犯罪,需要滿足雙重犯罪地原則,即根據中國及犯罪行為地所在國刑法都認為是刑事犯罪,同時還需要滿足涉嫌的罪名為中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要求。”沈亮説。

  建議加大國際合作力度

  沈亮告訴記者,中國司法機關介入中國留學生海外遇害事件,需要按照與該國簽訂的國際司法協助條約及引渡條約進行。至於介入機關和介入時機,則根據司法協助條約及引渡條約約定的不同會有所不同。

  沈亮説,一般而言,介入中國留學生海外遇害事件中的中國司法機關主要是司法部及公安機關。如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機關也有權介入。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宇鵬認為,如果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我國有管轄權,犯罪地所在國又同意將作案人引渡,各司法機關依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即可,也可以説是全面的介入。

  據羅金雲和王國榮介紹,當年糯康等人在湄公河上綁架殺害我國13名同胞,其最後在寮國被抓獲,因我國與寮國早已簽訂有引渡條約,便將糯康等人引渡回國,並順利對其進行了公正審判,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反之,若犯罪地所在國不同意將作案人引渡,而依照該國法律規定處理,則我國司法機關幾乎不存在全面介入的可能。”沈亮説,除引渡條約外,我國還可與他國簽訂含有刑事司法協助內容的條約,按照相應的條約約定和他國互相進行刑事司法協助,內容一般可以包含調查取證、送達刑事訴訟文書、通報刑事訴訟結果、移交物證書證等法律和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司法協助事宜。

  沈亮告訴記者,相關部門在域外介入案件需要尊重當地法律法規,可以在犯罪地執法機構的配合下全方位跟蹤域外刑事案件,如進行調查取證、參與刑事訴訟等。但因在境外,我國司法機關沒有執法和司法調查權,故選擇在域外介入案件程度及作用難免受限。

  即便如此,相關舉措的實施依然會對案件進展起到較大助力作用。

  據悉,在2015年發生的“留美女大學生被害案”中,中國司法機關便赴美調查走訪了案發、拋屍現場,聽取當地司法機關的案情介紹,接受了美方蒐集和移交的證據,效果良好。

  對於江歌被害一案,彭新林對記者説,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追訴,那麼此後我國司法機關仍可依照中國刑法對其進行追究,還可以依據《中日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相關規定,在偵查、起訴和其他刑事訴訟程式方面為日本司法機關追訴其刑事責任提供最廣泛的司法協助,如獲取包括證言、陳述、文件、記錄和物品在內的證據,邀請有關人員前往日本作證或在偵查、起訴或者其他訴訟程式中提供協助等。

  多位專家和律師建議,我國應進一步加大同其他國家簽訂國際司法協助條約及引渡條約的力度,為海外中國公民的人身財産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當地律師作用不容忽視

  彭新林告訴記者,實踐中,儘管依法打擊侵害海外中國公民犯罪活動、保護中國公民合法權益是中國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職責,但並不是任何在海外侵害中國公民人身財産權益的案件都會由其介入。這既與我國與外國國際警務執法合作的力度、工作機制的完善等密切相關,也與案件本身的影響等因素有一定關係。

  那麼,面對中國留學生海外遇害等情況,其近親屬等人還可以獲得哪些可能的幫助呢?

  沈亮告訴記者,所在國律師對案件進展能起到顯著作用,他們基於當地法律法規對案情及司法程式進行的分析,一定程度上可穩定受害人家屬的情緒,協助受害人家屬與兩國司法機關進行接觸,對司法管轄和法律適用等問題提出意見,還能將了解到的情況告知受害人近親屬等。

  彭新林也認為,受害人近親屬可以尋求所在國律師、律師聯合會、司法支援中心等的法律幫助。如日本就有相對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為被害人及其親屬提供司法支援。

  此外,彭新林提醒稱,中國公民遭遇涉嫌刑事案件時,駐外使領館在不違背國際法和當地法律的前提下、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也會盡可能予以必要的協助,如可以應請求推薦律師、翻譯和醫生,幫助中國公民進行訴訟或尋求醫療救助等。

  本報北京11月15日訊記者 蔡長春 本報見習記者 董凡超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