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印發《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本報北京11月6日電(記者周洪雙)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針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明確應聘人員違紀違規的情形及處理規定,明確招聘單位和招聘工作人員違紀違規的情形及處理規定,明確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程式。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是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舉措,是深化選人用人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是完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體系、規範招聘行為的重要舉措。
《規定》明確,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招聘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管理許可權進行處理,體現了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權、主管部門管理權和事業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的原則,符合公開招聘分級分類管理的要求。
《規定》明確,對於應聘人員違紀違規的,視情形分別給予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等處理,並視其情節輕重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
《規定》明確,對招聘單位違紀違規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直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於參與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違紀違規的,視情節輕重,由相關部門給予處分,並停止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或調離招聘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招聘工作。
《規定》還明確,對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應聘人員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應聘人員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對應聘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應聘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參與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