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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等特殊人群販毒如何懲處?最高法:寬嚴相濟

2017年06月20日 13:15:02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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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北京6月20日電(記者 張尼)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首次發佈禁毒工作白皮書。在會上,當談到孕婦、哺乳期婦女以及病殘人員等特殊群體參與毒品犯罪案件的處理原則時,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長馬岩強調,人民法院將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區別對待。

  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毒品犯罪有關情況及《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書(2012—2017)》有關情況,發佈10起人民法院懲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

  近年來,毒品犯罪分子組織、利用孕婦、哺乳期婦女、艾滋病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情況時有發生。特別是近幾年,雲南、四川一帶利用特殊人群從邊境運輸毒品,向內地進行販運的情況時有發生。

  他分析,特殊群體人員實施毒品犯罪,既加大了查緝犯罪的難度,同時部分這類人員因為身體情況特殊,如孕婦、哺乳期婦女、艾滋病人,也存在不適宜羈押的問題。

  “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人民法院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區別對待。

  馬岩表示,對於組織、利用特殊群體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考慮到這類人員具有明顯的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主觀惡性更大,在政策把握上一律體現從嚴。在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對於組織、利用特殊群體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依法從嚴懲處,對其中罪行嚴重的,依法判處重刑乃至死刑。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發佈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釋,在第四條中將組織、利用特殊群體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增列為‘情節嚴重’情形,依法升格適用法定刑。”馬岩説。

  另一方面,馬岩強調,對於參與毒品犯罪的特殊群體人員,如果確實屬於受雇用、指使參與犯罪,又是初犯、偶犯的,人民法院依法給予從寬處罰;如果屬於職業毒犯、毒品再犯、主犯,或具有其他從嚴處罰情節的,人民法院則依法嚴懲。

  馬岩表示,今後,人民法院將繼續積極配合有關單位做好對涉毒特殊群體人員的禁毒宣教、幫困扶助等工作,防止這部分人員被利用實施毒品犯罪,通過綜合治理來解決這個問題。(完)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