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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職務犯罪等三類罪犯在減刑方面做從嚴規定

2016年11月15日 13:30:35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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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職務犯罪等三類罪犯在減刑方面做從嚴規定

  中新網11月15日電 最高法審監庭庭長夏道虎今日表示,對中央政法委嚴格規範減刑、假釋的規定中涉及的三類罪犯,就是職務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罪犯,在實體條件上從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方面都做了從嚴的規定。對刑罰規定的重刑犯,我們也相應做了從嚴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舉行發佈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主要內容。有記者問:“我們看到新出來的《規定》比較嚴,而且修改也比較大,特別是第一條,規定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對於民眾來講是不是新的規定整體來説要比以往所有的規定、意見都要更嚴格一些?”

  夏道虎表示,這次司法解釋的修改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依法該嚴的我們做了從嚴的規定,對那些依法可以從寬的我們也做了從寬的規定。從嚴,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對中央政法委嚴格規範減刑、假釋的規定中涉及的三類罪犯,就是職務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罪犯,在實體條件上從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方面都做了從嚴的規定。這樣規定就是要從實體上來解決過去部分“有錢人”、“有權人”減刑過快,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比例更高,實際執行刑罰偏短的問題,我們從制度上予以規範,把它從嚴體現出來。

  二是對刑罰規定的重刑犯。主要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罪犯、暴力恐怖活動罪犯、嚴重暴力犯罪罪犯,以及毒品犯罪集團的首犯、再犯等等,應該從嚴的,主觀惡性大的,需要更長時間來改造才能收到更好效果的這類罪犯,我們也相應做了從嚴的規定,該嚴就得從嚴。有些不能假釋的,我們也重申了法律規定,對一些重刑犯是不能假釋的,這些執行都要貫徹落實。

  另一方面體現了“寬”的一面。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是體現在對那些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患病罪犯、殘疾罪犯,我們在減刑標準上和假釋適用上依法適當從寬掌握,比如對年滿80周歲、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難以自理,沒有再犯危險的罪犯,我們從兩方面從寬:一是他既符合減刑條件又符合假釋條件的,我們優先適用假釋,對不符合假釋條件的,我們在減刑上也依法從寬掌握,這體現了在刑罰執行中的人道主義,也有利於這些罪犯積極改造、回歸社會,調動他們改造積極性。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