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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評:不應被誤讀的養老保險“雙軌制”

2013年11月06日 18:54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目前,關於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各種方案中,養老保險能否實現從“雙軌制”向“單軌制”轉變一直是民眾熱議的焦點話題。按照一般的理解,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消除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之間、抑或公務員與企業職工之間的養老保險差別,並以此作為判斷養老制度改革成敗的核心指標。事實上,這種理解並不全面,存在一定的認識誤區。

    在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雙軌制形成于上世紀九十年代。1995年,國家開始對企業養老制度進行社會保障改革,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為內核的“統賬結合”模式。但由於歷史原因,機關和事業單位並未被列入改革範圍,而是依舊由國家財政完全撥付。不僅如此,兩者調整的幅度也不同,其中企業退休人員的退休金調整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40%-60%調整,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則按同級在職職工工資增長率的90%調整。再加上此後公務員的工資數次上調,結果兩者之間的差異就越來越明顯。根據相關學者的研究,目前我國企業養老金替代率(即退休時的養老金領取水準與退休前工資收入水準的比率)只有40%的水準,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替代率一直維持在100%左右。

    於是,一些人認為,和企業職工相比,公務員不繳納養老保險金,但退休後卻能拿到更高的養老金,這十分不公平,必須予以堅決地消除。然而,事實卻並非如此簡單。

    實際上,實行公務員與企業職工之間養老保險雙軌制並非是中國獨有的國情,而是全球許多國家的慣例。比如在英國、德國等國家,都制定有專門的公務員養老保險法案。美國的聯邦公務員養老金收入也要大幅領先於普通工人養老金收入,前者養老保險金是後者的2倍多。在這些國家,公務員要麼不繳、要麼繳費較少。

    之所以要對公務員隊伍保持較高的養老保險水準,其主要目的就是為穩定公務員隊伍,降低公務員流失率,進而保證國家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實施。值得提醒的是,一些國家法令規定公務員的工資水準不能高於普通職工的平均工資水準,所以就採取較為優厚的養老待遇以吸引人才。在我國,即使需要更高的學歷等門檻,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準其實也並不比企業職工高多少。比如普通公務員的工資與普通職工的工資相當,但高級公務員與企業高管的收入則相差甚大。

    透視養老保險必須並軌的呼聲,其背後所反映出來的民意更值得大家思考。民眾所痛恨的也許並不是養老保險雙軌制的問題,而是公務員除了基本保障之外的高福利(比如有的仍在搞福利分房),居高不下的行政費用,以及屢見報端的各種貪污腐敗現象。事實上,假如政府職能改革不徹底,腐敗問題不徹底剷除,即使養老保險並軌後,民眾的不滿情緒也難以平息。從這個意義上講,加快改革步伐,儘快轉變政府職能,就顯得格外迫切和緊迫。

    以延遲退休為例,一些民眾的擔憂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即延遲退休會不會導致繳費多、領取少?是不是僅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有利,而對企業人員無益?會不會導致老人佔著崗位不退、致使青年人就業更為困難?

    要回答上述問題,必須首先從中國國情與國外通行做法進行分析,亦即延遲退休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問題。先看看中國的國情,與發達國家的發展道路不同的是,中國是在經濟相對落後的狀況下就提前進入了老齡化社會,再加上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幾乎沒有任何積累,所以中國的養老保障問題就顯得比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要複雜和嚴峻。在這種情況下,目前的勞動者必須為自己的未來、同時又需要為上一輩人付出更多甚至做出犧牲就幾乎成了一種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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