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鏈是指據以查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證據之間形成的一個相互印證、完整封閉的證據體系,實質上是對案件證據的一種總體要求。案件應形成證據鏈是證據裁判原則的具體要求。
證據鏈構成的三個要求
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證據裁判原則,但是第53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體現了證據裁判原則的要求。刑事訴訟法第53條除了規定“證據確實、充分”證明標準以外,同時明確了證據確實、充分的三項條件,其中第三項條件是“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這也就意味著全案證據之間必須形成一個不相矛盾、能夠相互印證且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鏈。因此,證據鏈的構成至少包括以下三個要求:一是有適格的證據;二是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證明對象;三是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對案件事實排除了合理懷疑。
(一)證據鏈中的證據必須適格。所謂適格就是要求證據必須具有可採性。可採性要求證據必須滿足:1.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據必須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繫,並因此對證明案情具有實際意義。2.證據沒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證據形式和取證方式。
(二)所形成的證據鏈能夠證明案件的證明對象。證明對象作為證明的最初環節,指的是證明活動中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主要指的是有關犯罪行為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的事實。刑事訴訟法第50條和第227條分別規定了刑事訴訟證明對象中的實體要件事實和程式要件事實。證明對象的實體要件事實包括:1.被指控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一般認為包括犯罪客體、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觀方面。2.與認定犯罪行為輕重相關的各種量刑情節事實。3.排除行為違法性、可罰性和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事實。
(三)證據鏈之中的證據必須能夠相互印證,排除合理懷疑。證據相互印證就是在運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為了判斷證據的真偽以及證明力的大小,將某一證據與案件其他證據進行比對、檢驗,考察證據之間的協調性、一致性,進而證明案件事實的活動。無論是控訴方提供的控訴證據還是辯護方提供的辯護證據,法官在採納某一證據以及根據全案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時,必須注重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證據必須得到與其含有相同資訊的其他證據的印證性支援,全案證據之間不能有矛盾,應一致性地證明案件事實。對於言詞證據,因為其證明力較低以及具有反覆性的特點,更需要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表明單獨的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需要其他證據來予以印證,補強其證明力。同時該條又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就表明只要全案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排除了合理懷疑,那麼即使沒有被告人的認罪,也可以定罪結案。
對薄熙來案公訴方證據的分析
分析薄熙來案的庭審記錄不難發現,本案中公訴方的證據已經形成了證據鏈條,而被告人方並沒有充分的證據來反駁指控。
一方面,公訴方對所指控的被告人薄熙來涉嫌的受賄罪、貪污罪以及濫用職權罪都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不僅有證人的當庭證言,而且還有不能出庭的證人的書面證言,被告人薄熙來庭審前的供述和辯解以及親筆供詞,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同時控辯雙方也當庭對這些證據進行了質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沒有矛盾,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共同指向薄熙來構成所指控的犯罪。另一方面,薄熙來在庭審中並沒有提出證據來反駁對其的指控,所提出的辯護觀點只是自己對證人證言的否定以及對問題的分析,並沒有證據加以支援。被告人在庭上對庭審前親自書寫的材料和親筆供詞的否定也不影響其庭審前所作供述的真實性,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3條的規定,對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進行審查,需要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雖然在法庭上被告人薄熙來一直進行否認,但是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非常充分,既有其庭前的供述,又有證人證言以及證人的當庭質證並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這些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對薄熙來的犯罪行為的證明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達到了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已經不需要被告人薄熙來的供述,就可以認定其犯罪行為。
以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薄熙來構成受賄罪為例,可以看出公訴人所出示的證據構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首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自身職務的便利,為唐肖林、徐明謀取利益。薄熙來簽批的相關文件,為唐肖林、徐明謀取利益的其他書證,以及徐明、唐肖林、薄谷開來的證言和被告人薄熙來的親筆供詞,均證明薄熙來利用其擔任的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開發建設、申請進口汽車配額、收購足球俱樂部、建設定點直升飛球、申報石化項目、獲取經營資格等事項上,為唐肖林、徐明謀取巨大利益。
其次,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薄熙來直接或與家人共同收受了唐肖林、徐明給予的財物。
1.庭審證據能夠證明薄熙來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給予的錢款折合人民幣110萬餘元。有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賬外資金記賬憑證等書證與唐肖林的證言相互印證,能夠證明這筆賄賂款來源於唐肖林,有薄谷開來的證言和親筆證詞證實薄熙來收受唐肖林錢款的去向。並且還有薄熙來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與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與唐肖林和薄谷開來的證言相印證,互相補強,形成了證據鏈條,能夠有力地證明薄熙來收受唐肖林錢款的犯罪事實。
2.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薄熙來得知並默許其妻薄谷開來收受徐明231.86萬歐元購買別墅。薄谷開來穩定的證言筆錄和親筆供詞以及證人德某某、姜某的明確證言,徐明的當庭證言和親筆供述,薄谷開來在管理控制相關公司和別墅過程中簽署的多份信託聲明、別墅購買合同等書證,證明薄谷開來使用徐明提供的231.86萬歐元購買並實際佔有法國尼斯別墅。薄谷開來的親筆證詞、證言筆錄以及當庭播放的同步錄音錄影,與徐明的證言筆錄、當庭證言相互印證,明確一致地證明2008年薄熙來與他們在其家中共同觀看了法國尼斯別墅的幻燈片的事實,這一事實也得到薄熙來親筆供詞的證明。薄谷開來和徐明的證詞也共同證明,在觀看幻燈片的過程中薄熙來得知別墅為徐明出資購買,並予以默認。
3.有證據表明被告人薄熙來具有受賄的主觀故意。法庭提供的證據表明,薄熙來在為唐肖林及其公司謀取利益之後,陸續三次直接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證明其有受賄的故意。薄熙來與薄谷開來夫妻身份決定了他們具有共同的利益,薄熙來雖然是事後得知薄谷開來收受徐明錢款購買法國尼斯別墅一事,但是在知情後對此卻予以默認接受,這可以證明薄熙來與薄谷開來有共同受賄的故意,因為共同犯罪人之間的犯意聯絡不僅可以表現為溝通、協商等明示的方式,還可以體現為行為人依賴相互間的默契進行默認等暗示的方式。薄熙來與薄谷開來夫妻多年,相互之間存在默契,其對薄谷開來受賄行為的默認表明其主觀上具有同薄谷開來共同受賄的故意。
以上證據不僅證明薄熙來有受賄的主觀故意,而且證明薄熙來客觀上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者與薄谷開來共同收受他人給予財物的客觀事實,案件證據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能夠證明薄熙來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樊崇義 趙培顯 作者分別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