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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計委、審計署回應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和審計等問題

2013年09月05日 09:37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國家衛生計生委宣傳司副司長、新聞發言人姚宏文4日晚回應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有關問題。他表示,國家衛生計生委要求各地衛生計生(人口計生)部門在當地政府指導下,依法依規做好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的各項工作,包括資訊公開工作。

  姚宏文説,徵收社會撫養費有法可依。《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4l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2002年國務院頒布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57號),規定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基本標準、徵收主體、徵收原則、經費管理及相關的法律責任等重要內容,並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各地出臺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或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基層計劃生育部門以《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地方性法規、規章為依據,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並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姚宏文指出,社會撫養費納入地方政府預算管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後,作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連同其他財政收入一起,統籌用於本地區各類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支出。因此,社會撫養費不屬於中央財政收入,也不屬於衛生計生部門收入;社會撫養費的收入沒有對應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許與計劃生育支出掛鉤,更不是一一對應關係。

  姚宏文同時表示,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是由同級財政預算給予足額保障。各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作為社會撫養費徵收的主體,應依法依規嚴格執行,並及時上繳國庫。

  審計署有關負責人4日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已于9月3日收到律師關於社會撫養費的資訊公開申請,審計署將依法依規辦理。

  審計署8月30日在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相關會議上已提到,過去幾年,由於民生資金和項目涉及面廣、使用分散,受審計力量和技術方法的限制,對資金額相對較小、使用較為分散、涉及特定地區或特殊人群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社會撫養費、扶貧資金等未組織過全面審計,也未能全面掌握這些資金的底數。(記者呂諾、張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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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楊雲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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