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軍案3個半小時庭審不是走過場”
辯護律師錢列陽稱,“庭前會議”已經處理了大量無爭議證據,庭審只針對有異議部分
錢列陽資料圖片
“‘庭前會議’並非為劉志軍案開了先例。”6月27日晚上,在北京阜成門附近一個略微嘈雜的酒店包間裏,劉志軍的辯護律師錢列陽對記者説。
50歲的錢列陽高大稍胖,出語清晰,反應極快,往往記者話音未落,他的回答便後發先至。
因為為前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辯護,錢列陽近來一直處在漩渦中。至今人們心中仍有不少疑問:“庭前會議”是不是關門辦案,以躲避輿論的監督?錢列陽是不是內定的“演員”?更讓人疑惑的是,在開庭時,公訴方居然要法庭對劉志軍從輕處罰,這又是唱的哪一齣?
在近兩個小時的聊天中,錢列陽對此一一釋疑。
【關於“庭前會議”】
“‘庭前會議’符合新刑訴法,能提高正式開庭效率”
瀟湘晨報:劉志軍案開庭只用了3個半小時,外面現在仍有議論,此外,為什麼北京法律援助中心選擇你提供法律援助?
錢列陽:法律援助中心選擇我的原因我真不知道,但我知道我肯定不是內定的“演員”。我認為這次整個流程真的不是走過場,至於我自己,問我打多少分,我説現實是一個分,歷史是一個分。我們搞法律的,既要對得起當事人,對得起現實,更要經得起歷史的考驗。
瀟湘晨報:在“庭前會議”上你們做了些什麼?
錢列陽:5月底,有劉志軍在場,我們在秦城監獄開了一天的“庭前會議”,其中把大量的沒有爭議的證據,以多媒體的方式展現給劉志軍本人,這些證據得到了他的認可。這樣,在正式開庭的時候,證據的展示過程就非常簡化了,這就是社會上不理解400多本案卷,在法庭調查時,示證程式為什麼走得這麼快。
瀟湘晨報:什麼案件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錢列陽:“庭前會議”並非為劉志軍案開了先例,新的刑事訴訟法的第182條規定,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範圍。從2013年1月1號開始,下面4種情況可以召開庭前會議:一是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二是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的;三是社會影響重大的;四是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劉志軍案應該符合其中幾條。所以劉志軍案的“庭前會議”是師出有名、有法律依據的。
刑事案件分為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基層法院審理15年以下有期案件,其中認罪案件一律走簡易程式,不認罪的案件會開庭前會議,適用普通程式;在中級法院審理的無期徒刑以上的案件,不認罪的就要走普通程式,就可以開“庭前會議”。
瀟湘晨報:“庭前會議”立法本意是什麼?錢列陽:在開庭前進行溝通交流,有些程式性和無爭議問題都能在“庭前會議”解決,那麼在開庭時就可以對有異議的部分進行切磋探討,這是立法本意。最高法針對“庭前會議”在其司法解釋第184條第二款有一句話:“對於控辯雙方都認可的證據,在開庭的時候可以簡化。”這就意味著“庭前會議”討論的內容可以不局限于庭前的程式,對案件的實體部分,控辯雙方可以交換意見,進入實體問題的探討。
就被告人來説,有兩種,一種是被告人參加,一種是被告人不參加。對於被告人不參加的,一般不願意進入法庭實體證據的核對審理,因為律師不可直接代替被告人認可證據,這樣做會變相剝奪被告人質證的權利。所以,劉志軍如果沒有參加,我是不會代表他認可證據的。但是,他參加了,我認為按照新刑訴法這個司法解釋,是可以就案件的實體部分,控辯雙方進行溝通的。
瀟湘晨報:為什麼法律界也有這麼大動靜呢?一些律師也質疑你呢?
錢列陽:之所以在法律界有這麼大的動靜,是因為相當一部分不搞刑事辯護的律師,都不知道有今年1月1號實施新的刑事訴訟法182條規定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第184條的具體規定。關於“庭前會議”的規定,有些人可能知道,但以為庭前會議不能進入實體問題,只能進入程式問題,這次司法解釋恰恰開了個口子,允許進入實體問題,同時劉志軍本人也在場。等於實體質證環節在庭前會議解決了一大部分,這就是大家的疑惑之處。
瀟湘晨報:如果沒有“庭前會議”,劉志軍案一審開庭將會多長呢?
錢列陽:如果沒有“庭前會議”展示證據,那麼這個案件至少要開兩天庭。有此“庭前會議”,開庭時只剩下指控主要犯罪的證據和有不同意見的證據留在開庭時處理,而對於沒有爭議的證據在正式開庭時很快簡化過去了。比如,劉志軍個人的任職履歷,還有他承認犯罪的口供,而突出的重點是控辯雙方對4900萬受賄款的定性和其他從輕的情節,就留到了法庭上進行辯論。這就是為什麼早上8點半開庭,12點就結束,而社會的不理解,就是認為這是走過場。從今年開始的這個新規定,使庭審模式發生了不起眼的卻很重要的變化,分成兩步走,所以正式庭審三個半小時搞完了。
瀟湘晨報:“庭前會議”沒有外人旁聽,也沒有媒體,會不會有人説你們這是關門辦案,躲避輿論監督?
錢列陽: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中説得很明白,“庭前會議”就是為了提高正式開庭時品質和效率,但以後“庭前會議”確實可以做得更透明,更公開一些。
[ 責任編輯:王怡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