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煤監局組織召開蛟河市豐興煤礦重大透水事故公開處理會議,公佈國家煤監局對事故處理意見的批復,共10名有關責任人分別受到法律和黨紀、政紀處罰、處分。
2012年4月6日9時55分,吉林省蛟河市豐興煤礦發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人遇難,直接經濟損失1370萬元。
2013年1月18日,公開處理會議上,公佈了認定結果:此次事故的性質為一起責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礦井未準確掌握原老空區下限位置,實際工作面位置與圖紙不符;作業人員在受水害威脅區域的下部區域作業,透水事故發生後人員無法逃生。
10名相關責任人被追責:豐興煤礦礦長王化祥、技術副礦長劉明星、煤礦股東黨國政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蛟河市副市長馬輝對事故的發生負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蛟河市煤炭管理局局長修正倫、副局長趙繼平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分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由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對蛟河市市長謝義實施行政問責,責成吉林市政府向吉林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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