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生
近來,收入分配改革被社會各界熱議。據悉已醞釀8年之久的方案仍未出臺。這或許意味著改革亟待破局。收入分配公平是社會穩定的基礎,一個社會應是一個經濟發達的社會,也應是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從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克服平均主義”開始,收入分配問題能否處理得當便關乎中國改革的成敗。《冰點週刊》就此問題專訪中國經濟改革進程中三項重要變革“價格雙軌制、國資管理體制、股權分置改革”的提出者、推動者華生教授。
這好像説不通吧,明明是土地公有,怎麼好處全歸少數私人了呢
記:你曾經提出,當今中國,包括學界在內的社會各界對於收入分配改革的討論有偏調之嫌。怎麼理解?
華:這個題目説得很熱鬧,別説普通人,現在連專家都很混亂。很多時候這個話題已經脫離了兩極分化和貧富差距這個根本出發點被討論。就以“提低、擴中、限高”這個大家普遍達成共識的大方向為例。先説“提低”,很多自相矛盾的説法盛行。比如媒體一邊宣傳工資收入停滯不前,一面又説企業人力成本急劇上升,經營困難,這兩個説法必然有一個是假的。客觀地説,以農民工的工資為例,事實上這幾年確實提高得很快,每年都超過20%,這樣就有提低到底是提誰和怎麼提的問題。“擴中”同樣面臨類似問題,怎麼擴,誰來擴?民營經濟的就業人口占了一多半,政府説了不算,政府能提的人,無非是公務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但是大家已經嫌他們高了,要是擴這些,意見就更大了。所以説起來容易,具體落實不好辦。“限高”這個事情就更典型,泛泛説限高所有人都贊成,一具體化了誰都不贊成。比如現代西方國家主要靠個人所得稅與財産稅調節貧富差距,而中國人一講到這些頭都疼了——好不容易掙了套房子還要繳稅,留給孩子還要繳稅?
到最後,所有的討論都圍繞著如何提高收入展開,大家也都愛聽。要提高收入這對不對?當然對,但要注意到,這時候討論已經遠離貧富不均這個主題了。因為這些年來我們的主要問題並不是蛋糕做小了,而是蛋糕切得不公平。
記:收入分配問題真正的癥結在哪?
華:貧富差距和收入分配是有關係,但同樣是有差別的。收入更多是講一個流量,本身不能代表你是富人還是窮人。比如一個人工資5000塊錢,但沒有房子,還有一個人也是拿5000塊錢,但家裏有幾套房,價值1000萬元。這兩個人能一樣嗎?所以説收入和貧富這兩個概念不能偷換,大家真正不滿意的是貧富差距太大了,單純講收入,完全是講流量,並不能反映存量。
現在的各類富豪榜上,地産商獨佔最大的份額。在自然資源豐富的省份,則是坐山吃山的老闆最風光。社會不可再生的土地、礦藏這些壟斷性資源成為少數人暴富的資本,這就是我們這些年制度安排的最大失衡。
我的一個大學同學,在美國當教授的,現在快要退休想回國來住,把他在美國的房子賣了,賣了50萬美元,回到中國一線城市來都買不起房。在美國,他這個教授絕對是中産階級,凈資産50萬美元啊。美國的工薪階層財産也就是二三十萬,50萬美元已經很好了。但你要是到中國來,一套房可能都買不起。
這説明我們現在收入分配極其混亂,收入和財産的分配極其不平衡。因此,如果單純從流量上、從表面收入上看問題會有非常大的偏差,針對解決貧富差距的措施就容易扭曲,最後收入分配改革就不好搞了。
記:也就是説,你認為中國貧富懸殊的主要原因,首先是財産性收入分配的嚴重不均等。
華:是的。這些年來,巨量的財政收入和土地出讓收入被密集投入在圍繞重點城市戶籍人口的基礎設施和環境改善上,造成城市房地産價格的持續飛漲,從而形成了全國範圍內財富從農村居民向城市戶籍居民以萬億為規模的持續轉移。如果説,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曾經主要靠工農業産品的價格剪刀差來強制性掠奪農民為工業化提供積累,那麼,在進入市場經濟時代之後,我們事實上又走上了靠掠奪城鄉土地市場價格差為城市化提供積累的道路。
改革開放之前,城鎮居民基本不擁有住房,都是租公房,而且每人平均面積只有幾平方米,主要家庭財産就是價值一二百元的老三大件(自行車、手錶、縫紉機)。而當時的農民家庭一般擁有自己的住房,自行車也不算稀罕,同時還佔有一塊宅基地和自留地。因此,應當説當時城鄉財産差別不大。但是今天,絕大部分非城郊農民的全部財産平均在十來萬元,而城鎮居民通常為幾十萬元到幾百萬元,這成為城市化即農民變為市民的最大鴻溝,也是城鄉貧富差距拉大的主因。看不到這個主因,僅僅在給農民增加一點收入上繞圈子,顯然就會偏離解決問題的主攻方向。
記:城市內部似乎也有房子帶來的財富鴻溝。
華:對,即使在城市內部,財産性收入造成的“馬太效應”同樣很大,有人靠權力,有人靠眼光,由房産造成的貧富差距是驚人的,也是普遍的。
記:貧富差距是城市化發展必然産生的問題嗎?
華:其實我們可以反觀日韓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在二戰後平穩完成城市化和現代化轉型的歷史過程。關鍵一環就是認識到城市化的加速發展期,房價上漲,尤其是大都市圈的土地價格上漲是不可避免的趨勢,因此,要防止和遏制土地和住宅佔有的不公對勞動者和移居者的財富剝奪。當時日本社會的主流觀點的典型表述是,如不限制對家庭住宅的投資行為,極可能發生三大財富剝奪。首先是食利階層對創造附加價值的勞動者的財富剝奪;其次是土地擁有者通過非生産性方式對社會附加價值創造者的財富剝奪;以及原住民對移住民的財富剝奪。因此,日韓、臺灣地區以公平優先為原則,對以土地為代表的財産,有著一整套嚴密的調控措施。舉個例子,韓國當年買別墅可以,但住別墅每年的保有稅高達7%,年年交,月月交,富豪也夠喝一壺啊。個人所得稅也很厲害,日本韓國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那個時期都在70%左右,遺産稅超過50%。因此,當時的日韓的特點是,第一老百姓不買大房子,第二父母如果有房,孩子儘量不買,因為如果孩子沒房,父母把房子留給孩子可以免交遺産稅。如果有,就要交遺産稅,一交交走一半。最後的結果就是,擁有一個房産自己住很好,根本沒問題,你想從裏面賺錢,從各個角度都給你卡住。真沒房的人想要房子,有房子的人不敢多佔。這就對啦。
所以説你看韓國當時有一系列“土地公”概念的立法,人家是私有土地,但增值部分都要拿出來分享,我們恰好相反,名義上還是國有集體土地,增值卻被少數人裝了腰包。這好像説不通吧,明明是土地公有,怎麼好處全歸少數私人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