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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三原徵地村民不知情 12人阻攔施工被判刑

2012年12月21日 10:29 來源:中國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54歲的麻安生怎麼也想不明白:發現有人開著大型機械,進到自己村的土地裏搭板蓋房子,老麻隨同鄉親們上前,多次阻攔不下,遂掀了搭了一半的活動房。因為這件事,老麻在幾天后被送進看守所關押了近半年,並被判定刑事犯罪。

  和麻安生一起遭受牢獄之災的,還有陜西省三原縣城關鎮龍東村的11名同村鄉親。他們被抓後,來到鎮政府討説法的村民們才被告知:村裏這75畝地早已被徵用。

  “為什麼本村的土地被徵,村民卻不知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看到有人在自己農田裏施工,怎能不問個究竟?”“詢問不成阻擋施工,又有什麼過錯?”……連日來,龍東村村民深感困惑、情緒激憤。

  “人被抓了,我們才知道自己的地被徵了”

  村民們清晰記得發生在2012年6月1日的那起“事件”。

  當天,村裏有人給子女操辦婚事,村民們早早趕去幫忙湊熱鬧。麻安生收拾停當也出了門,剛走到路口,就聽到有晨練回來的村民奔相走告:又有人到咱地裏動工蓋房子了!

  之前的5月24日和5月29日,龍東村村民已先後兩次發現有人進到村裏農田施工,多名村民趕到現場,叫停施工。

  這一次,又有人再次施工,村民們放下手裏的活計,紛紛往地裏趕。麻安生也順勢跳上了同村鄉黨王忠民的車。他們趕到時,現場已聚集了不少村民,“少説也有四五十人。”

  “村民上前理論,問對方是什麼人?為什麼要在我們地裏動工?並要求施工者停工、撤離。”對方置之不理,村民上前,將幾間還沒建成、漏著頂子的簡易房推倒。

  沒想到,事態在幾天后變得嚴峻起來。

  6月5日早9時許,村民趙玉民正在其打工的飯店車場清掃衛生,遠處疾馳而來的一輛車上跳下兩名警察,將趙玉民雙臂反扣,押回車裏帶走。據趙玉民事後回憶,帶人過程很快,自己“連來的什麼車都沒看清。”

  在三原縣公安局,有警察向趙玉民詢問了6月1日地裏活動板房被推倒的情況。隨後,趙被關押。

  這一天,被公安機關帶走關押的龍東村村民有5人。之後,陸續又有7人被叫到公安機關“告知情況”,一些人辦理了取保候審,另外的被關進看守所。

  阻止施工的過程中,龍東村村民從施工人員口中得知:村裏這75畝土地已被徵用,但究竟徵給了誰?什麼時候徵的?徵地款又是多少?村民們仍然無從知曉。

  直到6月1日事發、部分村民被帶走後,龍東村村民才第一次從官方渠道確認了土地被徵的消息……

  “難道是前任村幹部和個別鎮領導,背著村民私下把地賣了?”

  6月5日當天,得知多名村民被公安帶走,龍東村村幹部和村民一起趕往公安部門和城關鎮政府詢問、討説法。

  據村民講述:在鎮上,城關鎮黨委書記的李彥、原鎮長邵宏剛告訴村民,龍東村的75畝土地是縣上零地價給了咸陽伊利乳業公司。“用地審批手續在縣上,鎮政府什麼手續也沒有,詳情亦不清楚。”

  同時,鎮上拿出幾張“咸陽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收據”交給村幹部。票據共3張,票面上標明“伊利乳業徵地75.6畝(每畝2.76萬元)”,3張票據合計款項208.656萬元。收據上,“三原縣城關鎮龍東村民委員會”的公章赫然在目。

  3張票據令村民們大為吃驚:票據日期為“2011年11月16日”,“主管”欄簽名“王曉健”,“交款單位”標明“城關鎮人民政府”。

  村民告訴記者:王曉健是龍東村前任村委會主任兼村黨支部書記。去年村上開始換屆,到今年3月,新一屆村幹部才當選。——“難道是早在半年前,前任村幹部和個別鎮領導,背著村民私下把地賣了?”龍東村村民據此推斷。

  “賴以生存的土地被賣了,農民自己卻被蒙在鼓裏!”現任村委會副主任、二組組長徐勇氣憤難平。

  徐勇説,這75畝土地歸龍東村集體所有。國家明文規定,佔用村民基本農田:一須公示,將要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告知村民;二要召開村兩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三要將相關資訊與村民簽字確認。這些被徵地村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要被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可是,龍東村的75畝農田被徵,既沒公示,又沒召集村民或村民代表開會討論過,更談不上讓村民簽字同意。這地怎麼莫名其妙就被徵了?

  然而,擺在村民面前的現實問題卻是:幾名村民已被關押,親屬鄉親心急如焚。這期間,村民們被告知,只要將徵地款領了,就可以協商放人之事。

  7月24日,龍東村的310名村民,以每人4500元的標準,陸續領到了總和為139.5萬元的徵地款。同時,就活動板房被掀一事,村民和咸陽伊利乳業公司達成“和解協議”,賠償對方經濟損失6.3萬元。

  一系列舉動之後,被抓的村民仍然沒能回家。

  9月7日,三原縣人民檢察院就龍東村12名村民掀毀“咸陽伊利”活動房一事,向三原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9月27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11月2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12名村民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

  判決書送達後,被判緩刑的村民得以返家。

  蹊蹺的村民代表會議記錄,“先斬後奏”的土地使用證

  不知土地被徵,阻止施工卻被關押判刑,難解心中疑問的龍東村村民四處投書、尋求幫助,媒體介入調查。也是在這個過程中,一份由三原縣人民政府提供的“龍東村村支部擴大會議及群眾代表會”會議記錄“浮出水面”。

  根據三原縣人民政府的説法:早在2011年6月21日,龍東村兩委會就召開過支部擴大會議及部分群眾代表會議。會上,通報了徵地情況,並由參會的原村支部、村委會成員及群眾代表負責告知村民。

  根據提供的會議記錄,共有13人參加。其中3人為村幹部,另外10名為群眾代表。10名群眾代表中,來自龍東村二組的只有4人,其餘6每人平均為龍東村一組村民。

  “被徵的75畝地歸屬二組。為什麼二組的重大事項,二組村民卻不知道?”更令人費解的是,根據會議記錄,記者走訪了記錄中所記載的參會人員中的4人——李根建、韓井民、王成喜、芮亮軍,4每人平均明確表示,2011年6月21日沒有參加過這一會議。

  “不但有關伊利徵地的事沒開過會,2011年一年也從未開過兩委會、村民代表會。”龍東村原村支部委員、村委會副主任李根健告訴記者。

  龍東村監委會主任、村民代表韓井民也表示:“關於伊利徵地一事,村子從沒開會説過這事,徵地時群眾也不知道。”

  “二組的事一般不會叫一組的人參加。”龍東村村民代表、一組村民芮亮君説,“關於伊利徵地的事,我沒有參加過這個會,也不知道。”

  村民王成喜説,“一組和二組一般是獨立的,我是一組的人,二組的75畝地被伊利徵用,我根本不知道,也沒參加過這樣的會,咱也參加不上。”

  在尋找相關部門維權的過程中,龍東村村民還發現了更大的漏洞。

  根據縣國土資源局提供的資料:2011年12月31日,咸陽伊利乳業公司的用地經陜西省政府有關部門審批通過;2012年8月7日,三原縣人民政府也下發了相關文件。

  顯然,陜西省人民政府“審批土地件”顯示:用地的審批同意日期為2011年12月31日,但土地被徵208萬元收款收據的開具日期卻為2011年11月16日。另據三原官方回應:龍東村75畝地塊在2012年6月13日按法定程式掛牌出讓,供地批文已發,土地證正在公示,10月1日公示期滿。

  “為什麼省政府在2011年12月31日才批復用地,而徵地費用在之前就已支付?用地都還沒批下來,龍東村何以在2011年6月就召開村民代表會,通報徵地情況?6月13日才進行的‘招拍挂’,企業又何以早在5月份就進入場地開始事實施工?”

  更令人不解的是,從鎮領導口中告知村民的“零地價”,到以“每畝2.76萬元”開具的徵地款收據,再到其後,徵地付款票據都已開出,卻又橫空冒出“招拍挂”——這一連串的疑問,至今沒有任何人給村民一個合理的解釋。

  記者翻閱三原縣人民政府在2012年8月7日的“審批土地件”,看到:咸陽伊利乳業有限責任公司應在“接此批文後,15日內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而在判定12名村民刑事犯罪的“判決書”中,詳盡附有“省政府批復”、“縣國土資源局證明”等作為證據,惟獨沒有出現相關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無論如何,可以肯定的事實是:在進入龍東村農田施工時,“咸陽伊利”尚未取得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到底是誰在侵權?

  “持有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無證施工顯屬違法。有法律界人士據此分析,該違法行為産生的另一法律關係即為“侵權”,侵犯了龍東村農民的土地使用權。

  退休法官溫泉河認為:所謂的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這必須有一個前提,即該財物具有合法性。“就本案而言,施工方的簡易房雖屬其合法財物,但是該房搭錯了地方。搭建在他人耕地裏,即失去了合法性,成為侵權的載體。”

  溫泉河舉例説明——試想,將所謂合法簡易房搭建在城市廣場,能不被拆除嗎?公共場所尚不能搭建,在他人私地就更不用説了。主觀方面,龍東村村民不存在毀壞財物的故意,其行為目的在於清除自己耕地裏的非法建築物,阻止侵權的維權行為,而不是侵犯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

  因此,施工方侵權在先,龍東村村民維權在後。“法院方面只説簡易房是咸陽伊利乳業公司的合法財産,不談其財物放置在錯誤的地方,將此事件的前因與後果割裂開來,是對法律的曲解和誤讀。”

  針對這一事件,西北政法大學教授賀樂民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三原縣人民政府土地徵收行為明顯違法,屬於無效的行政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需要按照以下程式進行土地徵收:

  一要發佈徵地廣告;二要組織勘測定界;三要擬定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四要將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六要簽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七要編制土地徵收方案,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八要在收到土地徵收批准文件後,在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公示;九,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依法批准土地徵收之日起3個月內,將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等足額支付給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

  “只有嚴格履行以上程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才能移交土地。”這一事件中,三原縣國土資源局多個環節和程式違法,導致村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集體整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經營權被非法侵佔。

  同時,此宗用地中的招拍挂顯見也只是形式。

  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2條第四項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必須擬定相關方案報批,並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作為土地使用者,還必須申請土地登記、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才能最終擁有該土地的使用權。

  賀樂民教授説,“沒有完善土地手續,這塊地的産權就沒有完成轉移。”所以,農民在自己耕種的土地上,推倒侵佔自己農田的非法建築物,實質上是一種自力救濟的排除傷害、恢復原狀的合法行為。

  早已荒蕪的75畝土地,在隆冬的寒風中更顯蕭瑟。為了這塊土地遭受刑事處罰的12名龍東村民,正和他們的鄉親們一起,翹首企盼上訴結果的到來。本報也將持續關注該事件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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