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是文物保護法頒布實施30週年的日子。在看到我國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法制軌道的同時,城市建設和旅遊開發破壞文物甚至走私販賣文物等違法犯罪行為屢禁不止,暴露出文物保護令人堪憂的現實。
近日,湖北省公安廳就破獲一起特大盜掘、倒賣古墓文物案,繳獲文物198件,更查出其涉及全國9個省份,涉案人員眾多的地下黑市利益鏈。案件的查處令人欣慰,但所暴露出來的文物違法犯罪現狀卻並不令人樂觀。據國家文物局消息,近幾十年來我國約有20萬座古墓被盜,更有4萬多處不可移動文物消失,盜掘古遺址、古墓葬犯罪活動大有愈演愈烈之勢。近些年來,各地不時傳出名人故居屢遭“保護性拆除”、“維修性拆除”,令社會深感憂慮。
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猖獗,一定程度上與法律規定不夠嚴厲、執法不到位有關。現行文物保護法規定的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很多文物違法犯罪者來説簡直是“小菜一碟”,起不到應有的懲處作用。而文物執法機構不健全、執法人員嚴重不足等,又使文物保護執法硬不起來。文物保護的屬地管理原則,使得法人甚至地方政府違法時,根本得不到應有的約束。
如此種種問題背後,還暴露出地方相關部門對文物保護重視不夠。嘴上説重視,但遇到文物保護與發展開發出現矛盾時,保護文物就容易出現動作變形。為了給新開的公路讓道,雲南大理古城墻不也同樣拆了嗎?全國不可移動文物消失,有不少就是毀在地方政府的開發之手。
加強文物保護,從根本上講不能離開法治。為此,加快法律的修改完善,加大違法犯罪成本,加大執法力度,尤其對於地方保護不力,不能妥善處理發展與保護關係而造成文物破壞的,理應嚴肅追責。
文物是蘊含著豐富文化內涵和不可再生的重要精神寶庫。讓法治之手硬起來,加強文物保護,給子孫後代留住這些文物財富,是每一個當代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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