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省政府辦公廳下發《山東省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條例》,12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1年4月6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見義勇為保護條例》同時廢止。《條例》中明確規定,見義勇為受益人應當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成員表達謝意、予以慰藉。同時,各級政府及部門應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業、醫療、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見義勇為者可享省勞模待遇
對事跡特別突出,在全省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經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推薦,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山東省見義勇為英雄”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物質獎勵,享受省級勞動模範或者先進工作者待遇。
對事跡突出,在全省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由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會同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授予“山東省見義勇為模範”稱號,頒發證書並給予物質獎勵。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授予相應稱號,頒發證書並給予物質獎勵。
見義勇為受益人須答謝恩人
據介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按照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業、醫療、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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