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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天平上——王立軍案件庭審及案情始末

2012年09月20日 08:00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9月17日至18日,王立軍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開庭審理。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王立軍自行委託的兩位律師進行了辯護。法庭宣佈擇期宣判。

  (一)

  2012年2月6日至7日,重慶市原副市長王立軍私自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滯留,在國內外造成惡劣影響。事後,偵查機關依法對此進行調查。6月30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告依法終止王立軍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2012年7月22日,經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王立軍因涉嫌叛逃罪由成都市國家安全局執行逮捕,8月2日偵查終結後移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王立軍涉嫌徇私枉法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于8月2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王立軍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分別於8月8日、9月1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9月5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立軍涉嫌犯罪提起公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9月17日,王立軍涉嫌叛逃、濫用職權案因涉及國家秘密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9月18日,王立軍涉嫌受賄、徇私枉法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其中副院長鐘爾璞擔任審判長;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昕等3位檢察官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親屬、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部分群眾旁聽了公開庭審。

  被告人王立軍,1959年12月26日出生,內蒙古自治區阿爾山市人。2007年底,時任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局長的王立軍與薄谷開來(已判刑)結識。後王立軍被調往重慶市,先後擔任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黨委書記、局長,副市長等職,一直與薄谷開來一家來往密切。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背查禁犯罪職責,徇私枉法,明知薄谷開來有故意殺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王立軍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外國駐華領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被告人王立軍濫用職權,未經批准或者偽造批准手續,先後對多人使用技術偵察措施,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王立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5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公訴人、辯護人分別訊(詢)問了被告人。公訴人通過多媒體展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視聽資料等證據,進行了舉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還就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在公訴意見中指出,被告人王立軍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嚴重,教訓令人警醒。作為公職人員,應當嚴以律己,清正廉潔;作為執法人員,更應堅守法律信仰;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必須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觀念。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今天,無論是誰,只要觸犯了法律,都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王立軍在法庭最後陳述時表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我知罪、認罪、悔罪。”他説,我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希望通過審判挽回和消除在國際國內所造成的嚴重影響,同時希望通過審判警示社會,讓更多人從我身上吸取教訓。面對培養關心我的組織、社會各界和親人,我要在這裡真誠地説,“對不起,真的對不起,讓你們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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