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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稱日竊取釣魚島違國際法 19世紀末即違法侵佔

2012年09月13日 13:48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日本竊取釣魚島自始至終違反國際法

  “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從國際法來看,所謂‘購島’行為的主體不管是日本東京都,還是日本政府,都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侵犯。”9月11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外交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教授龔迎春説。

  19世紀末即違法侵佔

  實際上,日本對釣魚島的覬覦及非法行為,自19世紀末就已開始。據了解,1884年,日本人古賀辰四郎聲稱首次登上釣魚島,發現該島為“無人島”。此後,日本政府派人上島調查,發現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已在清政府管轄之內。甲午戰爭爆發後,日本內閣秘密通過決議,將釣魚島等島嶼劃歸沖繩縣所轄。

  “從當時的國際法來看,日本政府的行為就是非法的。”龔迎春説,不管是依據當時的國際法,還是按現行國際法的規定,一國對無主地宣示主權,應進行公開宣示。日本政府通過秘密決議的形式將釣魚島編入其領土,顯然是違反國際法的。

  1895年,中國被迫與日本簽訂不平等的《馬關條約》,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給日本。此後,日本政府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又編入臺灣的一部分,進行殖民統治。這種情況持續到二戰結束。

  中國國際法學會副會長劉楠來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馬關條約》屬於不平等條約,根據國際法的規定,不平等條約是無效的,根據不平等條約取得的主權也是無效的。

  違反國際公約拒絕歸還

  “1943年,中、美、英三國發佈《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竊取中國之領土必須歸還。1945年,《波茨坦公告》發佈,其中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佈接受《波茨坦公告》,並承諾履行《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規定的義務。”龔迎春説,通過這兩份國際性法律文件的簽署,日本放棄了臺灣及其附屬島嶼,其中就包括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這意味著日本政府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非法佔有行為已經終止了”。

  但是,二戰後,圍繞釣魚島問題仍有一些波瀾。龔迎春説,1951年,美國與日本締結了《舊金山和約》,規定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諸島等交由聯合國託管,以美國作為唯一的施政當局。需要注意的是,在交由美國託管的西南諸島中,並沒有明確提到釣魚島。《舊金山合約》公佈後,中國政府鄭重聲明,《舊金山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

  “美國行使西南諸島的施政權後,琉球列島美國軍政府又擅自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劃入其施政範圍。”龔迎春説,但這也不能説明日本政府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擁有主權。1971年,美國將沖繩一部分施政權還給日本,同時也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施政權交給日本。

  “美國將釣魚島執政權交給日本後,中國政府曾提出抗議。當時,美國澄清稱,交給日本的只是釣魚島的管制權,而非主權。”劉楠來説,儘管如此,日本仍然實際控制著釣魚釣及其附屬島嶼。就《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投降書而言,日本不向中國交還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行為是違法的。

  日本拒談判違反國際法

  “在此後的幾十年裏,日本對釣魚島的違法行為可以用小步快走來概括,直到2010年中日撞船事件發生後,日本稱其擁有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在這以後,日本政府的實質性動作多了起來。”龔迎春説。

  劉楠來告訴記者,根據國際法的規定,解決領土爭端問題的最基本方法是談判,多年來,中國政府也一直強調通過談判來解決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領土爭議。日本政府拒絕通過談判方式解決爭議,本身就是一種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針對日方侵權行為,中國進行了堅決、有力的鬥爭。1992年,中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以立法形式重申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為中國領土。今年9月10日,中國政府發表聲明,公佈了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海基線。“1992年,領海及毗連區法公佈時,就規定當時公佈的只是部分領海基線,此次公佈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領海基線,是根據法律規定作出的後續公佈。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領海基線公佈後,我國領土範圍更加明確,這也為執法明確了範圍。”龔迎春説。(記者 余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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