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業餘無線電臺的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工信部起草了《業餘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昨日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嚴禁利用業餘無線電臺從事商業或者其他營利活動,要求業餘無線電臺日誌應當保留兩年。《辦法》要求,業餘無線電臺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不得利用無線電接收設備截取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資訊,不得發送、接收與業餘業務和衛星業餘業務無關的信號;對於無意接收的前述資訊或者信號,不得傳播、公佈或者利用。
《辦法》所稱業餘無線電臺,是指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規定的業餘業務和衛星業餘業務所需的發信機、收信機或者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辦法規定,設置業餘無線電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設置審批手續,取得業餘無線電臺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