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玉強,你不再是“最後一個流氓罪犯人”
新刑法廢除"流氓罪"15年後南京法院近日做出一起流氓罪判決
2010年,“中國最後一個流氓罪犯人”牛玉強曾引起過社會廣泛關注。記者日前發現,牛玉強應該並非“最後一個”。南京建鄴法院近日就判決了一起“流氓罪”的案件,被告人趙大猛在1996年參與聚眾鬥毆,導致一死一傷。法院審理後認為,趙大猛的犯罪行為發生在1996年,而現行刑法是1997年修訂後頒布實施的,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趙大猛的行為應按照1979年老刑法定罪量刑,構成“流氓罪”。
【“最後的流氓罪”判決】
1996年聚眾鬥毆致人死傷
現年46歲的趙大猛是安徽無為人,1996年4月,剛剛30歲的趙大猛與趙一青、趙四好因經營脫毛雞生意,與同行業的紀松兵等三人産生了矛盾。雙方各自看對方都不順眼,都希望對方能從市場裏退出去。有了矛盾,就得解決。雙方約定,當月19日在建鄴區興隆村興隆一隊趙一青的住處“談判”。談判前,趙大猛不知從哪聽説紀松兵等人想喊人跟他們鬥毆,就與趙一青、趙四好、張文軍等三人商量,要跟對方幹。隨後,趙四好準備了自來水管,並鋸了三節分給其他人,趙大猛則準備了木棍。當日22時許,紀松兵、王五洋等三人來到趙一青住處,趙一青等人發現果然來者不善,操起自來水管和木棍,就對紀松兵等三人一頓猛揍。領頭的紀松兵不知道是被誰手中的兇器打到頭上,當場倒在地上不動了,另兩人見勢不妙準備逃跑,但王五洋的右尺骨還是被打成了骨折。
趙大猛等人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後果,被打中頭部的紀松兵因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王五洋則經鑒定構成輕傷。之後,除了趙大猛逃跑外,趙一青等人都被抓獲。落網後,警方對幾名嫌疑人進行了審訊,試圖搞清到底是誰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和受傷,但是,因為當時比較混亂,這一事實無法查清。事發後,趙四好賠了18萬給受害人,這在當時已經是鉅款。而因為積極賠償受害人,趙四好也獲得了較輕的刑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趙一青和張文軍則分別獲刑三年和三年六個月。
1997年刑法修訂後頒布實施,“流氓罪”被廢除
將原罪名中的聚眾鬥毆和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等行為獨立出來各自構成相應的新罪名
2012年被以“流氓罪”判處緩刑
趙大猛這一跑就是16年,在此期間,警方對他的追捕從來沒停止過。去年,全國公安機關開展清網行動,在全國範圍內敦促逃亡的罪犯投案自首。趙大猛常年在外躲藏,受盡了心理折磨,在看到警方的清網公告後,決定結束這種痛苦的生活,于去年11月16日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在法庭上,檢方指控趙大猛聚眾鬥毆,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應當以流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檢方的指控,趙大猛表示認罪,但他為自己辯解説,自己沒拿兇器,也沒有打人,是趙一青等人在前面,他在後面。但檢方認為,不管趙大猛有無持械,根據共同犯罪理論,趙大猛事先知道對方有人要來,並進行了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屬於共犯,共犯的責任認定標準是“一人既遂全體既遂”,趙大猛應當與實施了傷害行為的人共同承擔持械鬥毆致人死亡和輕傷的責任。檢方建議在2到4年間量刑。
在案件審理期間,趙大猛表示很愧疚,並讓家人交了2萬元用於賠償被害人。
法院審理後認為,趙大猛聚眾鬥毆,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構成流氓罪。鋻於趙大猛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係自首,依法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趙大猛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所在地司法矯正部門願意接受其為矯正對象,依法對其宣告緩刑。今年5月17日,法院以流氓罪判處趙大猛有期徒刑兩年十個月,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