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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嫖宿學生案引關注 公開不及時使事態惡化

時間:2012-06-05 08:13  來源:法制日報

  連日來,浙江省永康市發生的“大規模嫖宿未成年女學生”事件引人關注,當地警方已抓獲犯罪嫌疑人10名。目前當地警方給出的案件性質為“嫖宿”。由於已公開的案情資訊極為有限,該案中受害人有沒有未滿14周歲的幼女還不得而知。儘管如此,網民的擔憂早已蔓延開來,其中最核心的憂慮,就是害怕犯罪嫌疑人借助“嫖宿幼女罪”逃脫嚴懲。此事已成公共輿情事件,再次曝出政府資訊公開的軟肋。

  近日,嫖宿幼女罪名的探討成了焦點話題,圍繞河南永城和浙江永康接連發生的“官員強姦少女案”與“嫖宿女學生案”,幾天內,網路曝光、媒體追蹤、網民熱議評論、公眾質疑監督,兩則案件發酵成了當地的公共輿情事件,案件進展情況的資訊公開問題不斷被專家學者提出來。公眾為何對當地政府的資訊公開情況發出質疑?《法制日報》記者就此進行了深入採訪。

  涉案學生年齡人數屬應公開資訊

  5月27日,網傳“永康發生大規模嫖宿學生處女事件”。

  5月28日,永康市公安局發佈警方通報稱這是一起介紹賣淫案。

  5月29日至今,媒體評論、網路輿情對涉案人員“涉嫌嫖娼”説法提出質疑,呼籲及時全面披露案件資訊、廢除“嫖宿幼女罪”。

  目前,針對輿論聚焦的涉案女學生的年齡、人數,人大代表及個私業主的情況,尚無官方的確切消息。

  5月31日上午,《法制日報》記者發採訪函到永康市有關部門,就事件中涉及的女學生年齡及人數、人大代表、個私業主等情況進行書面採訪,截止到記者發稿時,未能獲得任何官方回應。

  “涉案女學生的年齡為什麼沒有公佈?”著名行政法專家、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章劍生教授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官員涉足的社會敏感型案件中,公眾的知情權需求尤其強烈,尤其需要掌握對案件定性起關鍵性影響的資訊,以便行使監督權利。”

  “只要不涉及到國家秘密、個人隱私,與案件相關的資訊就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社會公開。”章劍生介紹説,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像這類公職人員參與的案件,社會公眾需要廣泛知曉並參與監督,其案件資訊應當屬於政府部門主動公開的範圍。

  章劍生進而分析説,從未成年人保護的角度出發,不應公佈涉案女學生的姓名及具體情況,但涉案女學生的年齡分佈情況是抽象的,不涉及個人隱私,卻直接影響對案件定性的判斷,公眾對這樣的資訊十分關心,地方政府不公佈沒有道理。

  “坊間質疑聲不斷,和這個過程中的資訊公開程度是否滿足公眾知情權需求直接關聯。”浙江省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羅思榮教授也表示認同章劍生的觀點。他對《法制日報》記者説,一起嫖宿女學生案之所以會發酵為公共輿情事件,一方面是新興媒體發展、公眾表達渠道的暢通讓案件在短時間內受到高度關注;另一方面,案件牽涉到的人物身份,容易使民意情緒聚集到對政府公信力、司法的公平正義、社會倫理道德等主題的反思中,一旦存在資訊的不對稱,就會本能地質疑批評。

  羅思榮説,近年來各地曝光的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件,對法律的漠視、對道德的踐踏,給社會正義與公民道德情感帶來的傷害,也是導致永康嫖宿女學生案迅速引起共振效應的原因之一。

  學生年齡資訊披露為何如此重要

  為什麼女學生的年齡在案件資訊披露中顯得如此重要?

  “在本案的相關事實尚未得到查清之前,貿然下一個定論似乎不甚妥當。”浙江省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徐宗新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所謂的賣淫女學生是否年滿14周歲並且其提供賣淫服務是否係自願是本案定性的關鍵之一。

  徐宗新向記者列舉區分了四種情況:第一,如果本案之中涉案的女學生年滿14周歲,且係自願實施賣淫,那麼涉案的買淫者不構成犯罪,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最高可處以15日的拘留,並處5000元罰金。

  第二,如果涉案的女學生未滿14周歲,那麼在本案之中,涉案人如確係知曉同其發生性關係的對象為或可能為幼女,且幼女主動、自願同其發生性關係,則成立嫖宿幼女罪,將可能被判處5年以上、最高15年的有期徒刑。

  第三,如果涉案人明知對像是或者可能是幼女,並且使用強迫、利誘等手段與之發生性關係的,應當成立強姦罪,並從重處罰,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如果明知幼女係被迫賣淫,但其也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幼女賣淫,幼女同意其的嫖宿行為的,依然還是應當認定為嫖宿幼女罪。

  “儘管眾多專家和媒體對於刑法就嫖宿幼女罪的規定質疑頗大,但是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任何刑法的罪名都應當嚴格予以適用,不能因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讓犯罪人承擔與其行為性質不相符的罪責。”徐宗新認為,嫖宿幼女與賣淫嫖娼,罪與非罪,此罰與彼罰的巨大差別是公眾對女學生年齡關注的關鍵,在嫖宿幼女罪尚未被立法廢止之前,如果某個行為符合嫖宿幼女罪的各項犯罪構成要件,應當以該罪來予以認定並給予處罰。

  不及時公開將使事態擴大惡化

  與永康的案情通報類似,河南永城市政府網站發佈了100余字的消息,確認李新功涉嫌強姦被刑事拘留的事實,留下了巨大的公眾資訊需求真空,微博對消息進行了大量的轉發和評論,質疑和憤怒成為主要的輿論情緒。

  “一些地方政府在應對重大突發性輿情事件過程中的藏捂與遮掩,勢必引起公眾懷疑,造成了事態的擴大和惡化。”章劍生分析説。

  應對突發輿情事件,地方政府為何要及時準確地公開資訊?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呂艷濱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説,資訊社會的發展使政府成了被監控的對象,地方政府要正視這一現實,最大化地公開資訊,減少政府治理的風險。

  “提供真實的資訊是資訊公開的基本要求,同時要求公開的及時性與準確性,否則容易遭來公眾質疑。”呂艷濱認為,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已實施了4年,公開透明無疑已成為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內在要求。推動過程資訊的公開,保障公眾參與決策、監督政府的權利,方能建構政府與公眾之間的良性互動,實現政府治理的“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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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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