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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就吳英集資詐騙案重審有關問題答問

時間:2012-05-22 08:10  來源:新華網

  21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産。

  同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唐學兵就吳英集資詐騙案重審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以下是新聞發言人答記者問:

  記者:有媒體報道,在浙江高院重新審判吳英集資詐騙案期間,該案更換了一審、二審期間為吳英辯護的北京律師,改聘金華當地的律師,有人分析稱換律師可能係官方意在控制炒作?

  答:辯護權是我國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我院在向吳英代為送達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裁定書時,即告知吳英在重審期間仍有權委託辯護人。吳英本人經數天考慮後,書面向我院提出要求更換辯護律師,委託浙江百暢律師事務所的吳謙律師(女)擔任其重審時的辯護人。在我院提訊時,吳英解釋其更換律師的原因,係吳謙律師在本案偵查期間曾多次陪同北京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對具體案情比較熟悉,聯繫也更方便。吳英更換辯護律師不僅是出自本人意願,也是在行使法律賦予被告人的辯護權,我院依法予以保障和尊重。

  記者:浙江高院在重新審判吳英集資詐騙案時,沒有採用開庭審理,也沒有更換合議庭是否合法?

  答:我院對吳英集資詐騙案的重審過程,是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死刑核準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對不核準死刑而發回重審的案件審理程式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凡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但對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違反法定訴訟程式而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並進行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經對吳英集資詐騙案復核後在裁定書中確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式合法。”因此,吳英案發回重新審判,不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或審判程式違法的問題,而僅涉及量刑問題。依照前述司法解釋,我院不需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被告人、辯護人可依法提供書面辯護意見,我院審理後可直接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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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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