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衛生部、公安部4月30日聯合發出的《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今後,醫鬧、號販將受治安處罰甚至被究刑責。
通告提出,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違規停屍、聚眾滋事的,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的,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的,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在醫療機構內故意損毀或者盜竊、搶奪公私財物的,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的,以及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提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擾亂醫療機構的正常診療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權益,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産。公安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工作,依法嚴厲打擊侵害醫務人員、患者人身安全和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
針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通告要求嚴格執行醫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診療技術規範,切實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醫療服務品質,保障醫療安全,優化服務流程,增進醫患溝通,積極預防化解醫患矛盾。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採取設立統一投訴窗口、公佈投訴電話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訴,並在顯著位置公佈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程式以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等相關機構的職責、地址和聯繫方式。患者及家屬應依法按程式解決醫療糾紛。
針對患者及家屬,通告提出,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患者及家屬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的有關規章制度。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後,必須按規定將遺體立即移放太平間,並及時處理。未經醫療機構允許,嚴禁將遺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醫療機構其他場所。(記者呂諾、賈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