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肇事司機楊新華在陜縣人民法院再審法庭上。王登峰攝
一起三死兩傷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屬沒有得到賠償的情況下,河南省陜縣人民法院卻以被告人“積極賠償”為重要依據,對肇事司機做出減輕處罰的判決書:判處肇事司機楊新華有期徒刑兩年。由於判決與事實不符,面對質疑,主審法官稱是因為“眼睛花”判錯了,從而引起輿論關注。23日,陜縣人民法院對此案再審,撤銷該院(2012)陜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楊新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三年六個月。
法院再審查明事實
陜縣人民法院《關於對被告人楊新華交通肇事犯罪一案再審情況的通報》中稱,陜縣人民法院再審審理查明:2011年9月16日6時36分,原審被告人楊新華駕駛豫AG3316/豫AF010掛號重型半挂貨車沿連霍高速公路自西向東行駛至780KM+313M處,先撞擊已發生事故停在行車道內的晉MZ7893號貨車尾部,後又撞擊快車道內張利強駕駛的晉MZF123號轎車尾部,並騎軋推移晉MZF123號轎車共同撞擊前方陜AA5659號貨車尾部,造成晉MZF123號轎車乘車人范竹梅、范改環、張佳耘三人當場死亡,張利強、范雪玲受傷,造成被害人車輛損失42850元。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審被告人楊新華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後,原審被告人楊新華在得知他人報警後,能積極主動解救被撞車內人員,保護現場,並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再審期間,被告人楊新華親屬賠償了被害人及親屬部分經濟損失15萬元,被害人及其親屬對楊新華的行為予以諒解。
原判錯誤及再審改判理由
被告人楊新華交通肇事犯罪一案,經陜縣人民法院再審後認為,被告人楊新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霧天駕駛機動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未保持安全車速、未降低行駛速度,因而發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兩人受傷,情節特別惡劣,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楊新華在得知他人報警後,能積極主動解救被撞車內人員、保護現場,抓捕時亦無拒捕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規定,其行為應視為自動投案。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但鋻於上述行為係被告人楊新華的法定義務,對其從寬幅度予以了從嚴掌握。再審期間,由於被告人楊新華親屬已經賠償被害人及親屬部分經濟損失,被害人及親屬對楊新華的行為予以了諒解,再審時,對楊新華已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但原審時,在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證實被告人楊新華及其親屬已經賠償被害人及親屬90萬元的情況下,認定被告人楊新華積極賠償,屬認定事實錯誤,再審時,已予以糾正。原審在已經查明被告人楊新華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前提下,又錯誤的在論理部分表述為被告人楊新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再審也予以了糾正。此外,原審認為被告人楊新華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卻作出了對被告人楊新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的減輕處罰的判決,屬適用法律錯誤,再審依法已予以改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了判決:撤銷本院(2012)陜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楊新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三年六個月。
宣判後,被告人楊新華當庭表示不上訴。
“眼花”法官被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在案件得到再審的情況下,三門峽市政法紀工委、三門峽中院分別啟動了責任追究程式,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分別作出以下處理:陜縣人民法院審判員水濤涉嫌違法犯罪,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4月21日已移交司法機關查處。陜縣人民法院刑庭庭長呂丙林不認真履行管理監督職責,審核把關不嚴。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4月23日,陜縣紀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陜縣人民法院副院長霍建辰作為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領導,審核把關不嚴,對問題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4月23日,陜縣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湖濱區人民法院後川法庭庭長翟二民給陜縣人民法院出具的復函存在明顯瑕疵。4月22日,湖濱區人民法院黨組給予其誡勉談話。
《通報》指出,對該案審判中出現問題的查處,充分體現了河南省法院黨組懲治腐敗、嚴管隊伍的堅定決心,體現了省法院對法官實行腐敗零容忍的態度,體現了省法院嚴格貫徹執行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的決心,體現了省法院對辦理金錢案、關係案、人情案一旦發現、絕不姑息、堅決查處的決心。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楊新華交通肇事一案的改判、糾錯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得益於媒體、社會公眾對法院工作的有力監督和支援,並懇請媒體、社會公眾一如既往地監督和支援人民法院的工作,促進辦案品質和法官隊伍素質的提升。(記者 王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