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司法解釋徵求意見
擬明確酒駕傷人保險公司必須先賠付
醉駕傷人後保險賠償怎麼賠?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網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對醉駕傷人保險賠償進行了明確,對於酒駕、毒駕等造成的傷人,保險公司需要賠償,在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後,其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而徵求意見稿中關於“酒駕傷人保險公司要賠”的這一解釋,也引發了保險行業內人士的不滿,有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此舉可能引發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上升,加之交強險自從實行以來連年持續巨虧,車險保費可能面臨上漲。
車主:“這不就是在放縱酒駕嗎?”
“這不就是在放縱酒駕嗎?”記者發現,該《意見稿》一齣,廣大消費者均對其有很大異議,很多消費者直接質疑,此舉無疑鼓勵車主酒駕,與現行的法律精神相悖。
車主陳先生就表示,此舉會引發道德風險,是用提高全社會的成本來鼓勵酒駕等違法行為:“雖然這是為保證受害者得到及時救治和補償,但客觀上鼓勵了酒駕、毒駕、無證駕駛這樣本來應該打擊的行為。”
律師:賠償與傷人不同範疇不衝突
廣東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慶元告訴記者,保險公司對酒駕傷人行為賠償是屬於民事賠償,但是酒駕造成事故屬於刑事犯罪,這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範疇,所以並無衝突。
也有消費者替保險公司先行賠償叫好,“醉駕如果不予以保險賠償,被害人很難得到其他方面的救助,醉駕行為在已經歸入刑法調控的情況下,對民事方面由保險賠償應該比較人性化。”
之前只需墊付 現在則要賠付
根據《意見稿》第1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記者了解到,該《意見稿》的出臺與目前現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有明顯差異。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的第2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産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之前只是墊付,現在是賠付,一字之差就相差很多。”有大型財險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通常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條款也會列明醉酒、吸毒等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保險公司可不予理賠,但會為傷者墊付一定的搶救費用。但是該《意見稿》則相應強調,對於酒駕等造成的賠償,保險公司應先行賠付,在賠付之後,有權再向被保險人追償。
交強險去年虧損72億元
有專家解讀,醉駕賠償或導致保險公司賠付率攀升,車險費率市場化後,保險公司將提高車險費率,最終由全體守法投保人共同承擔違法成本。
有業內專家認為,雖然《意見稿》還在徵求意見階段,但通常作為一份指導性文件,代表了法律規範的方向。對此,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交強險作為一種強制性的政策險種,無論是費率還是賠償標準都是有嚴格規定的,保險公司無權進行更改。但是由於交強險自2006年實施以來,除2008年稍有贏利外,基本上虧損一年勝似一年,去年虧損達72億元的歷史新高,因此這一塊虧損都由商業車險來補貼。
乘計程車出事故可索賠
對於免費搭乘乘客,意見稿表示機動車駕駛員免費載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人身損害的,如駕駛員有過錯,應當賠償但可適當減輕責任。業內專家表示,這個條款實際上是對免費搭車行為的鼓勵。
《意見稿》規定,計程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經營計程車的單位或個人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 (記者 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