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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黑老大聶磊拉攏腐蝕官員 “保護傘”達30余人

時間:2012-03-21 10:26  來源:中國青年報

  自2011年12月20日正式開庭以來,歷時3個月的審理,備受全國關注的青島聶磊涉黑案主案于2012年3月20日上午在膠州市人民法院正式宣判(本報曾對該案連續報道),32名以聶磊為首的重大涉嫌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的骨幹成員依法接受判決。

  被告人聶磊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10項罪,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所有財産。

  與聶磊涉黑案相關的青島警界“保護傘”的查處情況同樣讓人關注。據悉,目前涉案的30多名“保護傘”或將在山東省內除青島以外的多地接受異地審判。

  聶磊當庭表示“判得有些重”

  判決書厚達366頁,法官宣讀了6個多小時。被告人聶磊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此外,被告人史殿霖係兩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主犯,犯故意傷害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和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告人李岩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和尋釁滋事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各被告人除徐鑫一人犯窩藏罪,因情節輕微被免於刑事處罰外,分別被判處二十年以下、兩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參與庭審的人員向中國青年報記者介紹,對此判決結果,聶磊當庭表示“判得有些重,準備上訴”,但“還要和律師商量”。其他領刑的30名被告每人平均表示是否上訴將進一步諮詢律師。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起,被告人聶磊以獄友、鄰居、親戚等關係,先後糾集被告人姜元、盧建強、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島群力置業有限公司等開發房地産,在青島市開辦紅星遊樂城、福滿多娛樂城等遊戲、賭博場所,聚斂了大量財富。1998年後,被告人聶磊等為維護組織利益,擴張勢力範圍,吸納、招募部分社會閒散人員、勞改勞教人員進入開辦的實體,逐步形成了人數較多、成員基本固定、內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姜元、任昊、李岩、盧建強、熊新為領導者,被告人史殿霖、王群力、劉峰國、安俊宇等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聶磊為組織規定了明確的紀律,對外統稱“聶磊公司”。

  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取得經濟支撐,先後成立全濠實業有限公司,開發、購置如意大廈、明珠花園等多處房地産,攫取了鉅額經濟利益;開設新藝城夜總會,組織婦女異性陪侍、賣淫,非法經營夜總會獲利數千萬元;開設地下賭場,牟取暴利;成立暴力團夥,大肆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組織提供暴力保護。10多年來,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40余起,致兩人死亡、1人重傷、13人輕傷、8人輕微傷,非法買賣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13支。

  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實現“聶磊公司”在社會上長期稱霸一方,以給組織成員購買高檔車輛、發放公司報酬、裝備通信工具、購置槍支彈藥、給予經濟補償等手段,籠絡人心,強化控制;通過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打壓競爭對手,疏通關係,包庇、縱容違法犯罪的組織成員逃避法律制裁,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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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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