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歷史性的跨越——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改,本次全國人代會上又一次修正。
國家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的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部關係到人的自由、權利與生命的程式法,在2012年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將再次被注入新的活力——
今天,修改刑訴法走到了新的重要節點。刑訴法發展的歷史,是國家法制文明進步的歷史。刑事訴訟立法彰顯人權保障理念,推動中國法制文明進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把依法治國引向深入。
讓歷史啟迪未來——打擊犯罪、維護公民合法權利,刑訴法從無到有,閃爍人性光輝
程式——蘊含公平與正義;程式法——捍衛公平與正義的規則。
“程式法如同桅桿頂尖,對船身最輕微的運動也會作出強烈的擺動。”
1979年——“撥亂反正”的關鍵之年,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典誕生之年。
那是一個急需確立規則讓社會恢復秩序的年代。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的顧昂然回憶當初制定這部法律時的背景——十年動亂期間,隨便抓人,刑訊逼供,製造了許多冤假錯案。
制定刑訴法就是為了打擊犯罪,防止濫行逮捕、拘留,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的情況發生。秉持這一指導思想,法律制定者夜以繼日投入到立法工作中,還會同有關政法機關相關負責同志、大專院校專家學者,就立法當中的問題進行座談,聽取意見。
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刑訴法等7部法律。重整社會秩序,終於有了可供執行的規則。
顧昂然説,當時起草刑事訴訟法,是要從司法程式方面保證刑法的正確執行。而過去我們強調實質問題,不大講程式。因此總結“文革”的教訓——“一是不放縱壞人,一是不冤枉好人”,就是從這兩個方面來考慮這部法律的制定。
打擊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權利。雖然當時“人權”這個概念不為很多人所知,但是在立法過程中已經清晰體現:辦案“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有權委託律師等辯護;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結束動亂,人心思法、人心思治。當年的立法者中很多人受到了“文革”的迫害,對於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尤其重視。
最早的刑訴法草案的任務主要是“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和懲罰犯罪”,後來改為“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並增加重要原則,“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草案中把“蒐集”證據改為“收集”。顧昂然説,“文革”中往往首先定框框再去蒐集證據,是主觀的,而“收集”是客觀的,是把客觀事實“收集”起來。同時也不是只收集有罪證據,也要收集無罪證據。
顧昂然説,“文革”結束,社會需要回歸正常秩序,國家工作的著重點要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加緊出臺包括刑訴法在內的一批法律,加強和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建立大家可以遵循的制度規則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