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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發展改革委:超市“臨期專區”食品可打折

時間:2012-02-08 14:57  來源:北京日報

  “商家對已臨近保質期限食品設"銷售專區"不能形同虛設;如果未設立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就要依法讓到達保質期限的食品退市。”2月7日,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針對“臨期食品銷售專區”的一些爭議再次明確:工商部門鼓勵有條件的商家設立“臨期食品專區”。而針對“臨近保質期專區”中的食品究竟能否打折?市發展改革委物價檢查所周林處長表示,專區中的食品可以打折銷售,但要按規定明碼標價、註明降價原因等。

  2月7日,一家超市負責人表示,此前,物價監管部門規定同一商品,在同一超市不能出現兩種價格。所以,食品即使快到期,也不能因為生産日期不同就直接打折。“實際上,對於放到臨期專區中的食品,到底能否打折,我們也不太清楚。”

  “放到專區中的食品可以打折,這是為了保障食品安全,讓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儘快銷售出去。”周林介紹説,根據京發改[2009]955號文,即《北京市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的規定》,對於已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商家有權制定商品價格。但要強調的是:“降價銷售商品應當使用降價標價簽。降價標價簽統一為黃色,應當標明品名、産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原價、現價、降價原因、降價期限等內容。”

  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制度》、《不合格食品停止銷售制度》等幾項制度規範是北京市工商局實施的推薦性管理措施,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規範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廣大消費者知情權,提升經營者自主規範意識,強化源頭風險監控,降低安全風險隱患。願意實行這一制度的北京商家,所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安全需求。

  對於部分擁有“兩個保質期”的商品,例如“冷凍保質期一年,冷藏保質期21天”的果汁,如何界定臨界時間?工商人員介紹,“兩個保質期”是在不同貯存條件下的不同要求,臨近保質期限的界定當然也應當在不同貯存條件下進行。(竇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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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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