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7日,對北京媒體人來説,是一個異常忙碌的日子。
這一天,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第二法庭旁聽記者人滿為患,審判區內外包圍了20多架“長槍短炮”;距此不遠的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也是人頭攢動,記者之間打招呼之景似是一場“媒體聚會”。
這一切,只因在同一天,北京審理了3起醉駕案——高曉松醉駕案因其名人效應廣受關注,長安街“酒駕超速案”因其悲慘後果備受矚目,北京“醉駕刑拘第一人”案因“第一人”而成為社會焦點。可以説,3起醉駕案都具有相當的警示意義,都足以成為尺度鏡鑒。
自2011年5月1日“醉駕入刑”以來,在中國這個“逢宴必酒、無酒不歡”的傳統人情社會,“醉駕入刑”潛移默化地改變著人們的生活細節,而各式各樣醉駕案件的出現所引起的關注和討論,事實上正在進一步推動“醉駕入刑”系列法律問題逐漸明晰和完善。
起步
案例判罰定“人心”
“醉駕入刑”2011年5月1日開始生效後,各地已有多名醉駕者受到刑事處罰。一時間,各地的“醉駕第一案”以“爭先恐後”之勢紛紛涌現。
25歲的內蒙古司機李俊傑因醉酒駕車,5月1日被北京交警查獲。經鑒定,李俊傑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159.6毫克,他因此成為實施“醉駕入刑”後北京因醉酒駕車被查獲的第一人。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公開表示,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此言一齣,迅速被解讀為“醉駕未必入刑”,引發社會各界熱議,一些人們由此擔心,“醉駕入刑”可能會進入模糊地帶。
5月17日,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李俊傑案,並當庭宣判,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李俊傑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李俊傑並未造成嚴重交通事故,但未因“情節輕微”而逃避刑事處罰,這樣的判決結果給了公眾一顆“定心丸”。
就在李俊傑案開審的幾天前,國內知名音樂人高曉松因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北京警方刑拘。
高曉松因醉駕被查後,網路上立即出現“高曉松已被偷偷釋放”的報道。結合“醉駕慎入刑”的觀點,公眾開始質疑:是不是有權有勢有錢的人,在醉駕沒有發生重大事故時,就可以憑藉“情節輕微”脫身?
交通運輸部管理幹部學院教授張柱庭認為,社會公眾人物本身具有示範性,“對名人違法案件是否處理是對司法制度的一個考驗。社會關注高曉松醉駕案就是看法律對名人是否同等適用,是否網開一面。所以媒體對這起案件的爭相報道反映了大家對司法制度的關注”。最終,北京市東城區法院以危險駕駛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高曉松拘役6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高曉松當庭展示懺悔書:“酒令智昏,以我為戒。”
公眾由此徹底“松了口氣”。
事實上,查閱資料,記者注意到,各地被查處的醉駕者在“醉駕入刑”之初似乎都並沒有找到那麼“合適”的理由或藉口,從而逃脫法律的制裁。
一位來自一線的交警告訴記者,在執法一線,交管部門一直保持著對涉酒駕車行為的“零容忍、高壓線”。“曝光高曉松醉駕,實際也是表明交管部門的一個態度;觸碰到這條高壓線,絕不容情。”
隨著一系列案件的宣判,“醉駕入刑”對酒後駕駛的震懾作用逐步凸顯。就全國範圍來看,僅在5月份前半月,全國查處的醉駕數量較去年同期下降35%,全國因醉駕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和受傷人數同比分別下降37.8%和11.1%。
“以前根據法律規定,酒後駕駛出了事故定罪,這次規定了醉酒駕駛不出事故的部分也要定罪。”張柱庭指出,“媒體對‘醉駕案’的爭相報道表明瞭社會對這類問題的關注,同時也表明瞭這項制度有共同的社會認同感,説明這項法律是代表了民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