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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時隔15年重新修改 “大義滅親”將被顛覆

2011年08月23日 09:58:43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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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將第二次大修重點要解決刑訊逼供問題。資料圖片

  按計劃,明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開始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這是時隔15年後,刑訴法迎來的第二次大修。昨日,一直關注和參與該法修改的南師大法學院副院長、江蘇省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建明教授接受採訪,就此次修改將涉及的框架和基本內容暢談了個人看法。他認為,此次修改雖不會全面修改,但會在多個方面取得較大突破,以與國際司法理念相銜接。

  突破1

  關於刑事強制措施

  “逮捕”不能被濫用了

  “我國一直奉行‘有罪必捕’的觀念,現行法律法規也未對‘逮捕’的必要性作出具體化規定,即在什麼條件下,檢察機關必須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哪些情況下不得逮捕,導致在操作中適用條件過寬,‘逮捕’範圍擴大化。”李建明説,此次修訂會對“逮捕”的適用條件作出詳細規定。

  減少“逮捕”的適用幾率,把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這兩種較為寬厚的強制措施用足,同樣可以保障刑事訴訟中的人身權益保障水準,有效打擊犯罪。

  李建明説,監視居住的本意是原家庭中居住,不得亂跑。現在社會詬病較多的是,監視居住在實施中走樣,犯罪嫌疑人被弄進一個賓館或其他場所,與外界隔離,類似變相羈押。這次修訂,有望對此作出具體規定,規範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

  突破2

  關於證據制度

  對誰都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A、非法證據必須排除

  證據制度是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最大突破所在。李建明説,證據制度關乎人身權益保障,一直以來,老百姓反映最強烈的刑訊逼供,多發生在這個環節。此次修改,增加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吸收了去年最高檢、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因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言和陳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也是對原來刑事訴訟法“嚴謹刑訊逼供”規定的進一步強化。

  法庭上,如果犯罪嫌疑人對控方證據的合法性提出質疑,那控方必須證明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否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另外,這次修改有望就證人出庭作出具體規定,讓證人在庭上接受被告和控方的交叉詢問,就證言當庭質證,以提高證言公信力。為了防止隱性刑訊逼供的産生,李建明説,此次修改會增加對部分案件,比如重大刑事案件、職務犯罪案件、有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等實施全程錄音錄影。目前我省不少地方已經實施,取得積極成效。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