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0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佈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針對限制高消費範圍的問題,意見稿規定,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九種自己支付費用的行為。
近年來,一些被執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另一方面又從事各種高消費行為,嚴重損害了法律權威和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為加大執行威懾力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起草了上述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主要涉及限制高消費的法律依據、程式、範圍、對象、監督措施、處罰等問題。其中,限制高消費的範圍是此次徵求社會意見的重點問題。
徵求意見稿明確,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自己支付費用的行為:(一)乘坐飛機、軟臥列車、三等以上艙位輪船等交通工具;(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桑拿浴室、歌舞廳、高爾夫球場等高檔娛樂場所進行消費;(三)購買不動産或新建、擴建、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或包租轎車;(六)外出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為自己或他人購買高額人身保險;(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