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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開“良方”規範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整改銷號

2023-05-16 13:59:00
來源:昆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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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雲南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於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整改銷號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就分類明確整改銷號條件、正確處置涉及範圍和功能分區調整問題等內容作出規定。

  《實施意見》適用於全省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整改銷號工作,包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聚焦自然保護區內礦産資源、工業、能源、小水電等八類開發建設活動及其他人類活動,分級分類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明確整改銷號條件。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嚴肅查處新增或規模擴大問題,切實整改違法違規問題,嚴禁“一刀切”,促進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落實地方政府和自然保護區管護機構主體責任,強化部門聯動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壓實工作責任,切實推進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整改銷號工作。

  當年國家和省下發的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線索),能立行立改的則立行立改;須分步推進的,原則上整改銷號不得超過1年;確有困難的,經科學論證並説明情況後,可按計劃分步實施。

  正確處置涉及範圍和功能分區調整問題。自然保護區範圍和功能分區調整涉及需要整改的問題時,不得“以調代改”“以調代罰”,應區分自然保護區設立前依法依規批准的開發建設項目和自然保護區內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違法違規審批或審批手續不全等情形依法依規分類處置。自然保護區設立前依法依規批准的開發建設項目,其佔用區域經科學評估認定確實不具備自然保護區條件,已依法依規將相關區域調出自然保護區的,可予以銷號;其佔用區域經科學評估認定不具備相應功能分區條件,已依法依規對相關區域進行功能分區調整,並符合相應功能分區管理要求的,可予以銷號。

  自然保護區內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違法違規審批或審批手續不全的開發建設項目,其佔用區域經科學評估認定確實不具備自然保護區條件,相關項目拆除後會造成二次生態破壞、無法有效生態修復或者生態修復成本巨大,在行政處罰到位、依法追究相關責任者的法律責任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後,已依法依規將相關區域調出自然保護區的,可予以銷號。

  《實施意見》明確,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下列情形納入人類活動總臺賬,不納入現階段整改銷號的問題臺賬,但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新增設施或改變用途。

  十種情形為:

  1.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和耕地規模、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前提下,修繕生産生活設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種植、放牧、捕撈、養殖活動。

  2.因國家重大能源資源安全需要開展的戰略性能源資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資源調查和地質勘查。

  3.生態環境監測、水文水資源監測設施,經依法批准進行的非破壞性科學研究觀測、標本採集活動。

  4.符合已批復的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的非營利性管護基礎設施。

  5.因病蟲害、外來物種入侵、維持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等特殊情況,經批准的重要生態修復工程。

  6.依法批准的廣播通信、防災減災、應急搶險救援等設施。

  7.自然保護區設立前已存在的文物古跡、宗教活動場所,經依法批准的考古調查發掘和文物保護活動。

  8.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及交通、防洪等法定專項規劃並依法審批的線性基礎設施(如輸變電線路、油氣輸送設施、鐵路等)、防洪設施(包括堤防、護岸、排水渠係等)和供水設施建設與運作維護,以及依法批准的通組、通戶等農村公路的新建和硬化項目。

  9.審批手續完備且對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影響較小的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工程項目。

  10.國防工程及相關設施。

  (記者 董宇虹)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