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開展校企合作,兩個“算盤”打不得
“不得以校企合作辦學名義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學費標準,民辦大中專院校學費、住宿費應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民辦大中專院校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近日,湖南省教育廳官網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民辦大中專院校收費行為的通知》,對民辦大中專院校收費定價行為提出了上述要求。
湖南省教育廳之前出臺的《關於進一步規範管理職業學校校企合作的通知》要求,學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名義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學費收費標準,不得變相以合作方名義向學生收取實習費、實訓費、校企合作費、就業委託費等名目費用。這也是全國各省對高校收費作出的基本規範要求,河北省、山西省也明確嚴禁以校企合作名義向學生違規收費。這是既要求高校落實校企合作教學方案,又防止高校把校企合作成本轉嫁給學生,並把校企合作作為牟利途徑的重要措施。
開展校企合作,聘請企業工程師到學校給學生上課,組織學生到企業進行實習,這是職業院校提高育人品質的重要教學方式和教學內容,由此發生的成本應納入學校的預算開支,不能向學生另外收費;如果學生去合作企業進行的是“頂崗實習”而非教學實習,合作企業還應該給予實習學生一定的勞務報酬,這才是合理合法的校企合作運作方式。
但是,有的職業院校卻念起“生意經”。具體有兩大“算盤”。一大“算盤”是把教學實習的成本轉嫁給學生,以校企合作名義,向學生另外收費;另一大“算盤”是把就業(頂崗)實習作為勞務輸出,剋扣學生應得的實習報酬,賺學生“人頭費”。
客觀而言,要組織學生進行高品質的教學實習,需要投入師資、打造實習實訓場地與課程,加強實習的安全管理,這些都需要經費投入。但這部分經費投入應進行成本核算,按成本分攤原則以一定的比例計入學費之中,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並向社會公開。有民辦高校和公辦高校認為,之前公開的學費標準沒有涵蓋實習實訓費用,學校沒有財力承擔。那麼,這就是學費標準制訂的問題與政府部門對職業院校的投入問題,而不能在已經確定學費標準後再另收費。
近年來,我國有關部門已多次出臺規定,要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違規組織實習。今年年初,教育部等部門聯合印發新修訂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重點就在遏制賺“人頭費”的強制實習。這類實習之所以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職業院校並沒有追求給學生高品質的職業教育,通過實習讓學生學習先進的技能,而是想著怎麼從學生身上賺錢。
遏制借校企合作名義的違規亂收費需要從三方面努力。一要強化監管問責,對於違規亂收費,要嚴厲查處、追究相關院校負責人的責任。二要增加對職業院校的投入,包括對公辦高校的生均撥款與對民辦高校的財政扶持。三要建立起民主決策機制,包括學費標準的制訂、校企合作的開展、實習實訓活動的組織,都應該廣泛聽取學生以及學生家長的意見。這可避免學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安排到不具實習資質的低端企業,進行與專業不對口的簡單勞務操作,也可防止學校巧立名目強制亂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