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要走深 政策供給不能少
作者:林宇(天津大學教育學院博士生、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副司長)
今年5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開始實施,這是該法頒布26年來的首次修訂。修訂後的職教法篇幅幾乎達到原法的三倍,對職業教育的定義、實施、主體、保障、責任等各方面都作出了詳細規定,大大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其中,第四條包含“堅持産教融合、校企合作”在內的七個“堅持”、一個“貫徹”,界定了中國特色職業教育的基本範式,第四十條則進一步規定“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注重産教融合,實行校企合作”。從邏輯上講,産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職業教育的應有之義。産教融合、校企合作既是我國職業教育的基本辦學形式,也應成為我國職業教育的優勢所在。然而現實中,産教融合任重道遠,校企合作起起伏伏。
中國近代職業教育先驅黃炎培先生在《提出大職業教育主義徵求同志意見》中講到,“只從職業學校做工夫,不能發達職業教育;只從教育界做工夫,不能發達職業教育;只從農、工、商職業界做工夫,不能發達職業教育”。僅憑學校、教育、産業辦不好職業教育,必須産教融合、校企合作。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各級各類教育由行業部門與教育部門共同舉辦,其中行業部門和國有企業舉辦的中專學校和技工學校是職業教育辦學的主要形式。1980年,國務院批轉教育部、國家勞動總局《關於中等教育結構改革的報告》,指出“中等教育結構改革勢在必行,要使國家辦學與業務部門、廠礦企業、人民公社辦學並舉”。1984年,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確立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种經濟成分並存的所有制結構,但國有企業仍是中流砥柱。這一時期,行業部門和企業舉辦的職業教育與政府舉辦的無異,辦學成本絕大部分由行業企業承擔,職業教育的重心和主體均在中職,國家制度的優勢保護和保證了産教融合、校企合作。
隨著國企改革深入,國企辦學作為企業辦社會職能開始被剝離。1999年,中共中央印發《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位於城市的企業,要逐步把所辦的學校、醫院和其他社會服務機構移交地方政府統籌管理”。2003年,成立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産保值增值,進一步促進了國企非經營性資産的剝離。2016年,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國企改革、剝離辦社會職能本身沒有問題,問題在於將企業所辦學歷職業教育簡單計作“學校”一刀切地剝離。現行職教法第九條規定,“國家發揮企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推動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鼓勵企業舉辦高品質職業教育”,而擁有豐富職教資源、起到風向標作用的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卻在快速退出職教辦學,部分資源流失或閒置。
好在近些年來一刀切的政策有所鬆動,一些地方在支援行業企業辦學方面作出了很好探索。2021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動現代職業教育高品質發展的意見》明確,“鼓勵上市公司、行業龍頭企業舉辦職業教育”“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要支援企業參與和舉辦職業教育”。地方國企舉辦的公辦性質職業院校大部分得到了當地公共財政的支援。
當然,行業企業參與職業教育可以有多種形式、多樣選擇,讓有意願有能力有需要的企業能夠順利、方便地舉辦職業教育,應當成為公共政策制定和完善的目標。當前,企業參與和舉辦職業教育還面臨一些困難:一是“合法合理性”問題。教育政策鼓勵行業企業舉辦職業教育與産業政策剝離行業企業辦學長期並存,剝離行業企業辦職業教育至今沒有叫停,一些學校仍被當作企業內部的部門進行管理和考核。二是辦學經費問題。1997年,《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規定國資辦學按公辦學校管理、公辦標準收費,但除個別中央部門所辦學校外,職業院校均由地方財政支援,中央企業在地方舉辦的學校無法獲得地方財政生均經費補貼,企業投入又沒有出處。2011年第三次修訂的《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雖明確,企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可由教育部門根據其辦學情況酌情返還,但由於沒有實施細則,大部分地方沒有落實。三是學校能力不足問題。市場背景下,校企合作只有“雙贏”才能長久。但絕大多數職業學校,除了畢業生,能給合作企業帶來的“收益”寥寥無幾。就業方面長期的買方市場使得企業缺乏主動參與職業教育的積極性。
無論如何,産教融合、校企合作都是職業教育的必由之路。産教融合型企業、産教融合城市的遴選,彰顯了國家推動應用型教育走産教融合、校企合作道路的決心。新修訂的職教法更是充實了大量鼓勵支援企業參與和舉辦職業教育的內容,涉及崗位設置、辦學經費、教育費附加、稅費優惠、政府補貼等方面。
應該説,國家支援行業企業參與和舉辦職業教育的方向是明確的。在教育部門的倡導和項目推動下,學校層面的校企合作總體上也在持續推進,但專業結構與産業結構的吻合度、學生知識能力素質與崗位要求及支援學生可持續發展的匹配度、職業院校服務企業技術進步和産品升級的能力仍很不理想,需要各級教育部門和職業院校加快提升。就産業政策而言,趨勢向好、供給不足,與社會期望還有很大差距。國家層面操作細則的缺失致使公共政策的促進作用不明顯。我們期待在國務院職業教育部際聯席會議的統籌協調下,國家相關部門繼續加大操作性強的政策供給力度,促進國家法律、中央意見更好地落實落地,大幅推進職業教育産教融合、校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