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明顯上漲時,政府可“干預”
北京出臺地方性法規規範住房租賃活動
租金明顯上漲時,政府可“干預”
本報訊(記者賴志凱)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官網資訊顯示,《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近日通過審議並正式公佈,將從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規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住房租賃價格監測,建立健全相關預警機制。住房租金明顯上漲或者有可能明顯上漲時,政府可以採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格干預措施,穩定租金水準,並依法報國務院備案。如果出租人拒不執行,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據了解,北京市從2017年開始著手準備住房租賃管理條例的調研起草,積極推動地方立法工作,其間住建部門針對住房租賃管理情況先後在海淀、朝陽、大興等地進行了實地調研,立項論證並組織召開了立法座談會。
《條例》起草擬定後,由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向住房建設、市場監管、鎮街、租賃企業、經紀機構、房屋承租人及出租人代表等社會各方公開徵求意見,並提出了修改建議,多次審議通過後最終制定施行。
記者注意到,《條例》對北京住房租賃市場長期以來的熱點問題作出了明確規範。
在網際網路資訊平臺上發佈房源資訊、推薦房源的,平臺應當要求資訊發佈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等資訊,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留存不少於3年。網際網路資訊平臺應當對資訊發佈者根據本條例相關規定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證明材料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平臺提供資訊發佈服務。
以“押一付三”為原則,租賃企業收取租房押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並需要通過第三方賬戶進行託管。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時,一般單次不得超過3個月的租金,超過收取的,應當納入監管。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違約金以及其他費用外,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自承租人返還住房後3個工作日內向承租人退還剩餘押金、租金。
出租住房應當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打隔斷改變房屋內部結構;起居室不得單獨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於居住。
《條例》還對房屋出租人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了詳細約束。包括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不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務標準等方式,或者採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強迫承租人變更、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提前收回租賃住房。
而對於近年來住房租賃市場出現的租金貸風險,《條例》要求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或者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