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銀行職員犯職務侵佔罪獲刑
本報訊 某銀行前職員李某利用職務便利盜走單位保險櫃內199萬餘元現金,潛逃二十年後落入法網。8月8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該起職務侵佔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1997年7月,剛畢業的李某進入某銀行工作,擔任儲蓄員。他在工作中發現,每天下班後當天櫃檯的現金不是放在金庫裏,而是放在一個小保險櫃裏。正是這個漏洞讓李某萌生了犯罪的想法,加上工作和生活的不順利,2003年春節期間,李某實施了蓄謀已久的計劃。
2003年2月4日下班前,李某謊稱自己業務比較多,兩位同事可以將錢交給自己,2月8日上班後他將錢一併交庫。兩位同事因2月8日不上班,便同意了李某的方案。當天晚上5點左右,原本要值夜班的同事接到了李某請求換班的電話,由於春節期間換班比較常見,同事便同意了。
值班時,李某用密碼和鑰匙打開了保險櫃,將其中共計199萬餘元現金取走後藏匿到值班用的床單被褥中。次日淩晨,李某攜款駕車逃離。後李某打車到天津,利用客戶身份證辦理數張銀行卡,將錢分散存入其中,又返回北京,開始了長達近二十年隱姓埋名的生活,直到2022年1月1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藏匿期間,李某用贓款先後購買了三套房産和兩個車位。多年來,李某並沒有工作,靠著賣房款和租金維持生計。
經查,被告人李某在擔任銀行儲蓄櫃員期間,于2003年2月4日利用其辦理櫃檯業務、保管庫款的職務便利,將其保管的庫款人民幣124萬餘元、港幣23萬餘元、美元3.4萬餘元等非法佔為己有,共計侵佔該行庫款折合199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法應予處罰。辯護人關於被告人李某無前科、坦白、認罪認罰等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鋻於被告人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在案扣押的350萬元係出售被告人李某使用贓款購買的房屋所得款,屬於贓款投資形成的收益,依法應予追繳。
最終,西城區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