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陷阱!“工包如新”不等於商品“全新”
本報訊 2021年7月,章某線上上訂購臺式機電腦遊戲獨立顯示卡16台,支付貨款5.9萬餘元。收到貨物後,章某發現顯示卡螺絲口用過、商品不是全新等問題,後雙方就問題解決方案未達成一致意見,章某訴至法院。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資訊網路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穆某三倍賠償原告章某損失17.8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穆某在淘寶上經營網店,出售顯示卡等商品。2021年7月,原告章某欲購買案涉顯示卡,通過淘寶詢問穆某店舖客服,隨後線上上訂購臺式機電腦遊戲獨立顯示卡16台,加上運費合計支付5.9萬餘元。收到貨物後,章某發現螺絲口用過、商品不是全新等問題,章某即與穆某電話溝通,雙方就問題解決方案未達成一致意見,穆某又委託第三人與章某溝通解決方案未妥。故章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章某通過網路購買商品,並實際支付貨款,與被告穆某之間形成資訊網路買賣合同法律關係,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是否構成欺詐。首先,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本案中,被告穆某作為經營者,在出售商品的網頁中標注商品類型為全新,商品詳情中描述成色為全新,又描述“工包如新”,前後出現矛盾。即便被告穆某辯稱的“成色全新”為系統的選擇,但在商品描述不一致的情況下,穆某作為經營者應當在網頁中對“如新”作出重點提示和説明,但其並未作出,而引起消費者認識錯誤。在商品售出前,店舖客服僅告知工包如新,並未明確告知商品“如新”或“拆機産品”。被告穆某雖提交其他網店出售同類商品的頁面欲證實“成色全新”為系統選項,但其他店舖出售的頁面中均以明顯字體標注商品“成色99新”或者“正品拆機”等字樣。綜上,法院認定被告穆某具有隱瞞真實資訊,使原告章某作出錯誤認識,穆某的行為構成欺詐。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原告章某訴請被告穆某三倍賠償損失17.8萬餘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庭審中,原告章某同意不再退貨,可按照購買價格支付貨款,係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對被告亦不産生不利影響,法院予以認可。
綜上,依據我國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事訴訟法之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賠償款17.8萬餘元。一審判決後,被告提出上訴。日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王繼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