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馬人痛打夜闖馬圈者被判防衛過當
本報訊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防衛過當引發的侵權糾紛案。
2020年4月某日深夜12點左右,張某在隔壁村親戚家喝完酒後騎電動自行車回家。後在下車小便時,聽到附近有狗叫,便循著狗叫聲走進了楊某飼養馬的馬圈裏。楊某聽到馬圈有動靜,便衝張某大喊:“站住!逮你好長時間了!”隨後,楊某一把抓住張某將其按倒在地,揚起手中早已準備好的鋼條開始抽打,連續抽打十餘下後停手。張某遂逃出馬圈,楊某緊接著追出去用鋼條抽擊張某後背。張某倒地後兩人撕扯在一起,後附近村民聽到吵鬧聲報警。張某被送至醫院,花費醫療費若干。出院後,張某將楊某訴至法院,要求楊某按照80%的責任比例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
經鑒定,張某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庭審中,楊某稱其馬曾經被盜,當時認為闖入馬圈的張某是偷馬賊,自己沒有過錯,屬於正當防衛。
北京三中院審理後認為,張某于深夜闖入楊某居住的種植地並進入楊某的馬圈,對楊某的私生活安寧甚至人身財産安全可能構成一定侵害,且根據楊某提交的事發當晚的監控錄影,可以看到張某進入馬圈後有將手伸向馬匹的動作,故結合事發的時間及環境,楊某為防止馬匹被盜、保護自己的人身及財産安全而與張某發生肢體衝突,具有合法的防衛目的與一定的現實緊迫性。因此,楊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但是,手無寸鐵的張某面對手持鋼條的楊某在肢體衝突中顯然處於較為弱勢的一方,楊某在初步制止張某後沒有及時報警處理,在張某跑出馬圈後仍然使用鋼條砍擊張某,故楊某防衛的手段、強度及對張某造成的損害後果顯然超出了其為保護自己及馬匹的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法院判決,酌定楊某對張某的損傷承擔50%的賠償責任,共計5萬餘元。(陳曉東 樊思迪)
法官説法
正當防衛雖然在刑事案件中較為常見,但也是民事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此,2022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於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因素判斷。經審理,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在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範圍內承擔部分責任;實施侵害行為的人請求正當防衛人承擔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本案中,張某雖為本案的被侵權人,但其深夜闖入他人居所的行為是引起人身傷害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楊某雖具有正當防衛的目的,但其採取的防衛手段超出了法律所容許的必要限度。二人的行為不僅有違相關法律規定,也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涵,不應被提倡。一方面,公民享有的行動自由並非不受限制,應尊重他人的生活空間及生活安寧;另一方面,公民應遵守法律規定、恪守道德標準,在遭遇威脅或面臨危險時,應採取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並及時借助公權力解決問題,避免與本案類似的糾紛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