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鍋店“掃碼點餐”收集個人資訊 法院判決停止侵權
火鍋店“掃碼點餐”收集個人資訊法院判決停止侵權
律師:商家獲取消費者資訊須取得明確同意
消費者的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個人資訊?“掃碼點餐”時,餐廳擅自提取以上資訊是否違法?
近日,德陽市旌陽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一名消費者在火鍋店就餐時被要求掃碼點餐,消費者認為該店獲取的諸如手機號、生日、姓名、通訊錄等資訊與餐飲消費無關,商家侵犯了其個人資訊。法院審理後,判決火鍋店停止侵權。
針對此類“掃碼點餐”問題,上海中聯(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小明認為,消費者可自主選擇點餐方式,商家獲取消費者資訊須取得明確同意。
關注公眾號才能點餐 消費者起訴侵權獲法院支援
羅某到德陽市區某火鍋店就餐,服務員告知必須關注火鍋店的微信公眾號才能點餐,否則無法提供服務。羅某提出用紙質功能表點餐,被服務員拒絕。
為使服務繼續,服務員未經同意使用羅某手機關注了該店的微信公眾號操作點餐。在進入“德陽 火鍋”微信公眾號時,頁面提示“德陽 火鍋申請獲得:你的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資訊”,雖然有“拒絕”“允許”兩個選項,但只能點擊“允許”後才能點餐。
羅某認為,該火鍋店收集個人資訊,此行為既不合法也不正當,更無必要,侵犯了其個人資訊,故訴至德陽旌陽區法院,要求火鍋店刪除個人資訊,賠禮道歉。而該火鍋店認為,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屬於網路化名,沒有侵害個人資訊的風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到火鍋店就餐,並無必要提供手機號、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訊錄等與餐飲消費無關的資訊。火鍋店公眾號強制收集羅某的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資訊,違反了收集、使用個人資訊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的法律規定,侵犯了羅某的個人資訊。
旌陽區法院判決火鍋店停止侵權,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刪除獲取的羅某的個人資訊。
關聯路徑識別個人資訊法律規定應予保護
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員額法官彭詩文介紹,根據《民法典》《個人資訊保護法》相關規定,個人資訊的界定實際上有兩條路徑,一為“識別”,二為“關聯”。
識別路徑是從資訊到個人,即通過相關資訊能夠識別出特定的自然人。本案中被告提取的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資訊,即使將幾種資訊結合在一起,除與原告有特定關係的單位或個人,通常無法識別出特定自然人。此時,該資訊並非法律保護的個人資訊。
關聯路徑是從個人到資訊,即已知既定個人,知曉“關於”該個人的進一步資訊。能夠關聯到特定個人的資訊不以特殊性為前提,其作用是豐富既定個人既有的人格圖像,使他人知曉更多關於該個人的情況。原告在被告處用餐,用微信掃碼,原告為已知既定個人,餐廳通過提取資訊知曉了原告的微信號、昵稱、地區等資訊,該資訊為原告個人資訊,依法應予保護。
本案中,消費者本人在現場,掃碼點餐提取的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屬於關聯路徑識別了個人資訊,是法律規定的“個人資訊”,應予保護。
律 師 觀 點
消費者可自主選擇點餐方式 商家獲取消費者資訊須取得同意
上海中聯(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小明認為,餐廳掃碼點餐實際上涉及到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是否侵犯個人隱私兩方面的法律問題。
首先,消費者在餐廳就餐時,擁有自主選擇權,紙質功能表點餐、櫃檯點餐、掃碼點餐等均可選擇,商家不得強制消費者掃碼點餐。
而關於“掃碼點餐”是否侵犯個人隱私,郭小明認為這並不絕對,需要從“消費者授權同意”和“商家嚴格保護和管理所獲取的資訊”兩方面進行綜合考量。
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在需要獲取消費者資訊時,商家必須取得消費者的明確同意。“如果消費者同意通過這種方式點餐,並且也同意獲取包括頭像、昵稱、電話號碼等資訊時,商家則不能算作侵權。”郭小明説。
此外,商家在獲取消費者資訊內容時,是否正當合法、必要,也是其是否侵權需要考量的問題之一。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