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運動員為何節假日“無權”休息?揭秘涉運動員合同糾紛解決那些事
職業運動員為何節假日“無權”休息?
揭秘涉運動員合同糾紛解決那些事
本報記者 張維
運動員,永遠是重大體育賽事中的主角。
剛剛結束的北京冬奧會閉幕式,將焦點放在了運動員身上。“這是運動員們經過艱苦訓練和比賽後的歡慶聚會。”北京冬奧組委新聞發言人嚴家蓉説。
在過去10多天的鏖戰中,運動員自然最受矚目,他們的一舉一動都可能成為新聞關注點。而在體育爭議解決領域,運動員相關問題同樣是焦點問題。
“你是案件的主角,在開庭的時候你隨時可以打斷任何人講話。”這句話讓國際排球聯合會審判庭法官、亞洲田徑聯合會法律委員會委員宮曉燕記憶深刻。2016年,她作為某運動員代理人,在參加一個體育爭議案件聽證會時,聽證會主席在庭前跟運動員作如此強調。
宮曉燕説,運動員是體育爭議裏涉及案件最多的當事人。研究體育爭議,繞不開對運動員相關問題的關注。運動員的勞動合同與一般人的勞動合同有什麼差異?如果被欠薪該怎麼辦?代言有什麼規矩?近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舉辦的貿仲直播間“冬奧在身邊”之第三期活動,就將“運動員合同糾紛”作為探討主題。
有別於一般的合同
通常附帶商事約定
將運動員作為職業的那些人,在與他們的“用人單位”打交道時會是一種什麼情況?這是人們觀察那些明星運動員時,總想要探秘的故事開端。尤其是近兩年受疫情等大環境影響,俱樂部欠薪及因此與運動員發生違約糾紛的事件時常見諸報端,更增加了人們的好奇心。
事實上,運動員與俱樂部簽署的工作合同確實與一般人的勞動合同大不一樣。中國反興奮劑中心聽證委員會委員、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裴洋以職業籃球和足球運動員的工作為例,解釋了其中的顯著差異:實踐中,其和行業規範、勞動法律法規有較大衝突。
比如,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問題上,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個小時,每週不超過44個小時,每週有一天是需要休息的,國家法定節假日工作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假。而職業聯賽考慮運動員競技狀態規律和商業安排,一般來説在賽季開始前就全部安排好了,大多數聯賽就在節假日、週末或者假期,還有晚上進行。除了比賽之外,運動員幾乎每天都要進行訓練。
再如,在更換用人單位問題上,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用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活動,除少數例外情況,勞動者無須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而職業聯賽中,職業球員是高度稀缺的人力資源,離職會影響俱樂部及聯賽運作,所以運動員無正當理由單方解約的,要承擔違約金。
還有,在年限問題上,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用人合同後,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了。但在職業聯賽中,職業球員的職業生涯很短暫,也就十幾年,巔峰期就幾年,簽訂長期合同或者無期限合同會影響價值最大化,因此最長合同一般不超過5年,無期限勞動合同更是不存在。
在運動員與俱樂部簽署的工作合同中,還有一個特別之處在於,運動員和俱樂部之間還會有商事相關約定,運動員與俱樂部也可能會單獨簽署商事合同。
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迎處理過很多運動員和俱樂部之間的爭議,她將運動員和俱樂部之間的商事約定歸納為四個方面:
一是智慧財産權約定。如知名運動員的肖像、簽名及比賽中的視頻(如進球、扣籃集錦)都有較高商業價值,在簽署協議時,運動員往往會把相應權益授權給俱樂部統一享有和使用。
二是商業開發約定。如運動員在訓練之外參與什麼商業活動,甚至穿什麼衣服,喝什麼品牌的水,都由俱樂部統一為運動員作商業開發。
三是道德條款或是限制類條款。運動員特別是知名運動員的市場影響力、明星效應等,都使得運動員本身是俱樂部的寶貴財産,俱樂部會要求運動員注重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得未經允許參加危險活動,須保持自身良好形象,不可隨意發表不當言論,不可做違反公共道德的事情等。
四是關於違約金和合同解除權等有關違約糾紛的處理約定。
不當解除合同高發
爭議解決渠道不暢
有合同,自然就會有合同糾紛。中國政法大學仲裁研究院體育仲裁研究中心主任薛童觀察到,不當解除合同糾紛近年來呈高發態勢。
其中一個典型是,俱樂部認為運動員未達到預期想減薪,由此引發爭議。對此,薛童認為,運動員只要努力比賽和訓練就可以,即使達不到俱樂部預期也不屬於違約,“因為能不能進球,每個賽季進幾個球,這些都是無法保證的,它屬於俱樂部本身的經營風險範疇,不能將其轉嫁給運動員,因此剋扣工資就是俱樂部的違約責任了”。
減薪不行,開除不行,那麼能否給運動員“穿小鞋”呢?比如,俱樂部應當給球員註冊卻不註冊,讓球員去預備隊,通過規避相關約定的手段迫使球員自己主動離開。“這也是不行的。”薛童説,國際體育仲裁院曾明確,運動員參加訓練、比賽,不僅是義務,也是權利。
對於受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導致的違約事件,薛童説,像足聯等機構,已將疫情定位為不可抗力,而遭遇不可抗力是可以通過調整合同讓合同繼續履行的。“原因很簡單,運動員和俱樂部是利益共同體,雙方合作才能共贏,職業聯賽才可以繼續。這樣,雙方很容易在暫時扣減工資上達成妥協,以促成勞動關係與職業發展的可持續。”
而要是經營不善導致俱樂部對運動員的承諾沒法兌現,合同義務則不會因此免除。“俱樂部破産清算後,也需要優先償付球員薪資。”薛童補充道。
真正發生糾紛後又該如何解決呢?裴洋提及,1995年生效的體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競技體育發生的糾紛由仲裁機構負責仲裁和調解,但現在我國體育仲裁機構尚未建立,目前主要通過以下方式來解決:
職業體育聯盟或者體育行業協會內部解決。無論是中國足協還是中國籃協都在內部設有仲裁委員會來專門受理球員勞動合同爭議,其所作出的裁決是最終裁決。絕大多數職業勞動合同都是通過這樣的方式解決的。裴洋認為,這種解決方式的問題在於,上述機構並非體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體育仲裁機構,也不是依照其他法律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的獨立仲裁機構,“我們還是沒有真正在設置和運作上完全獨立的第三方爭議解決機制”。
勞動仲裁。理論上可以去勞動仲裁機構仲裁,但實際上有的勞動仲裁機構會受理,有的不受理。
訴訟。同樣存在有的法院受理有的不受理的問題,而法院即便受理了,漫長的訴訟程式也不適合職業生涯非常短暫的運動員維護相關權益。
“可以説,職業運動員解決爭議的方式目前比較尷尬。有必要在體育法或仲裁法修法中,把運動員職業合同糾紛納入可仲裁範圍內進行解決。”裴洋説。
代言合同有局限性
自身權利受到限制
與一般勞動關係不同的是,對於其他行業,政府往往會限定最低工資標準,但在體育這一領域,往往是規定最高工資上限。
劉迎説,在運動員肖像、進球集錦等智慧財産權權利保護方面,我國運動員還沒有達到像一些國外運動員受保護的程度,有專門經紀公司或智慧財産權運營公司幫助運動員作統一對外授權等體系化管理工作。運動員也會出現智慧財産權授權糾紛。
更常見的是運動員代言糾紛。劉迎透露,在東京奧運會及北京冬奧會上,知名或者取得好成績的運動員多有代言協議,也有發生糾紛的。雙方往往在這些問題上有爭議:比如,運動員在代言協議中的授權是什麼,所代言的企業是否在授權範圍內使用相應權利等。
裴洋認為,運動員簽訂形象權代言協議很正常,這也是運動員價值最大化的體現。實踐中有利用代言合同規避限薪制的操作,比如運動員與俱樂部在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並不高,但在所謂獨立形象權合同中規定的薪酬就很高,極易形成“陰陽合同”。
運動員代言合同與影視明星代言合同是不同的。劉迎解釋説,一般來講,影視明星代言合同是由明星的經紀公司或明星自己的工作室和企業簽署的,可以根據明星自身的情況自主約定具體內容。但對運動員來講則不是如此,例如,國家隊運動員代言的相應開發權利一般授權給國家體育總局相關管理中心,由他們統一行使,運動員並沒有完全的權利確定自己的代言。
劉迎將常見的代言糾紛歸納為四類:
一是違約責任糾紛。比如,商家未支付代言費或者運動員沒有按合同規定履約。
二是侵權糾紛。主要指商家和運動員沒有簽署代言協議,直接使用運動員的名字或肖像等,這種糾紛比較明顯。另一種侵權糾紛則比較隱蔽,如運動員和企業就出席商業行銷有合作協議,但商家超出約定範圍,把未經運動員授權的肖像和商號做成圖像對外發佈。
三是解約權糾紛。圍繞代言合同目的實現問題,雙方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發生爭議。比如,某知名運動員突然離世,其正在履行的代言協議看起來已無法履行,商家以此要求解除代言協議。
四是虛假廣告糾紛。如果運動員代言某産品後,該産品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健康造成影響,運動員是否要承擔責任?劉迎指出,按照廣告法規定,運動員和商家要承擔連帶責任。在行政方面也可能要擔責,運動員可能會受到來自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罰,這意味著運動員可能未來3年都不能再做相應代言。
“建議廣大運動員接代言的時候,不要僅關注收益回報,還應審慎審核,更多關注産品本身的品質。”劉迎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