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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網店:網購未收到貨,店舖登出快遞電話成空號

2021-03-01 08:13:00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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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失的網店:網購16箱堅果未收貨,店舖登出快遞電話成空號

  湖南郴州的曹女士在阿里巴巴1688批發網支付1168元購買了16箱堅果,在物流顯示正常的情況下,卻沒有收到貨。隨後,賣家先是表示補發,後又表示退款。曹女士在等待收貨中,賣家登出了其公司。

  日前,曹女士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她之後聯繫1688購物平臺,卻被告知平臺無法賠償其損失。而涉事快遞公司中通快遞至今未對前述物流資訊的真實性作出回應。

  曹女士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2月22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已受理了其被騙案。

  中通快遞客服則稱,“發件人和我們是合作關係,是月結客戶,所以有遺失貨物會直接退還給賣家,建議收件人直接聯繫商家處理。”

  網購10天后未收到貨

  2021年1月3日,湖南郴州的曹女士在電商平臺阿里巴巴1688批發網網購了16箱總價值為1168元的沃隆每日堅果,該商品店舖名為義烏市興壇電子商務商行。

  平臺物流記錄顯示,該商品1月3日晚賣家聲明發貨,運單號碼:75427830307062,物流公司為中通快遞(ZTO),同時,該貨品還生成了物流編號。1月4日,上午9點多,貨物顯示在長沙市場部的長沙一號倉攬收,並留有攬收電話15678945628。10點多,快件顯示,“離開長沙市場部已發往長沙轉机部”。

  曹女士表示,她看到顯示了物流資訊,就很放心的等待收貨。同時,由於父親病危,便沒有太在意這單快遞。

  直到1月13日,曹女士仍沒能收到這16箱堅果。澎湃新聞注意到,根據阿里巴巴平臺的規則,“若使用支付寶擔保交易,自賣家發貨之日10天后,如果買家逾期不確認收貨,也沒有申請退款,系統將默認完成交易,直接付款給賣家。”

  1月13日晚,在平臺顯示“已收貨”之後,曹女士聯繫名為“興壇電子商務”的店舖,該賣家回道,“丟件了親,已經補發了,明天上午給新單號您”。

  隨後曹女士投入到料理父親後事當中,沒有再跟進。

  1月21日,曹女士既沒收到新單號,也沒收到貨。她再次聯繫店舖,被告知,“客服正忙,請加隨身V星hua22389,或自行拍下,謝謝”。曹女士要求提供單號,被要求“您v發我一下”。

  曹女士表示,出於對阿里巴巴平臺的信任,她沒有加對方的微信私聊,堅持在阿里巴巴上溝通和申訴。

  1月30日,曹女士要求賣家退款,被告知“會自動退到你支付寶的,放心”。2月2日,賣家表示“2月8日之前會到您支付寶上”。2月19日,曹女士再次在阿里巴巴上聯繫賣家,卻發現她發送的“請退款”資訊至今顯示為“未讀”。

  截止目前,曹女士仍然沒有收到賣家補發的貨物,或者退款。中通物流資訊顯示,該物品仍為“在途,耗時52天。”

  快遞手機空號、賣家公司登出

  澎湃新聞撥通了曹女士該筆物流資訊的攬件員電話,發現是一個廣西南寧的號碼,而不是貨物發送地湖南長沙的號,同時,這個號碼為空號。

  曹女士與中通快遞公司溝通,對方表示,“我司核實未找到已遺失,會按合同月結賠付商家;我司已通知商家聯繫您處理售後補發或退款,我司已通知商家聯繫您處理。”

  湖南某公司高級法律顧問胥谷峰告訴澎湃新聞,若因快遞方面原因丟件,則由快遞向賣家賠付。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快遞僅與賣家存在合同關係,不向買家賠付。

  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志江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通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根據《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曹女士未收到貨而自動簽收,應由賣家承擔曹女士簽收的舉證責任,而賣家並未提供收貨人本人簽收貨物的簽收底單等證明,則視為買家並未簽收。

  然而,曹女士此時已經無法聯繫買家興壇電子商務。曹女士試圖加該商家留下的微信號hua22389,但已經加不上。

  天眼查資訊顯示,義烏市興壇電子商務商行是一家由自然人“唐波”,于2018年6月29日註冊的個體戶,地址為浙江省金華市義務市江東街道山口村56幢3號201室,企業聯繫電話18473886272。2月25日,澎湃新聞撥打該電話發現,該號碼歸屬地為湖南婁底,顯示為空號。

  工商登記資訊還顯示,商家“義烏市興壇電子商務商行”顯示為“已登出”,登出于2021年1月13日被核準,這一天正是曹女士被商家告知貨物丟失、會進行補發的時間。

  曹女士懷疑這條顯示已發貨、但無法聯繫快遞員的物流資訊,也可能是虛構的。她多次聯繫中通快遞,但截止目前,中通均未給予她答覆。

  澎湃新聞聯繫中通快遞客服,對方對曹女士這單“在途,耗時52天”的快遞,未給出合理解釋,僅表示,“發件人和我們是合作關係,是月結客戶,所以有遺失貨物會直接退還給賣家,建議收件人直接聯繫商家處理。”

  消費者的損失誰來負責?

  曹女士轉而聯繫阿里巴巴請求退款,2月19日,阿里巴巴回復她,“已操作下架店舖處理”,但阿里巴巴不能給曹女士退款。理由是,“交易為售後交易,錢款不在平臺。建議她尋求司法渠道維權。”阿里巴巴沒有向曹女士提供能聯繫上店舖的電話。

  澎湃新聞就曹女士經歷聯繫阿里巴巴客服時,被告知,“該商家不配合處理,也沒有交付過保證金,所以平臺無法給曹女士退款。以前商家自願交納保證金,但隨著問題的出現,2020年8月6日開始保證金已經成為商家入駐的必須項,根據經營內容的不同分為3000、5000、10000元不等。”

  胥谷峰和劉志江律師均認為,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資訊,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

  在買家自動收貨後,貨款已進入賣家賬戶,平臺無權強制賣家退款;但平臺有義務提供賣家的基礎資訊,如拒絕提供,可與賣家一起列為共同被告。

  “店舖是否向平臺繳納保證金與本案無直接關聯,即便沒有繳納保證金,平臺也仍需向買家提供賣家資訊。”胥谷峰説。

  劉志江律師認為,平臺作為線上交易的監管者,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監管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平臺未提供商家的基礎資訊是屬於違法行為。

  曹女士轉而向警方報案,2月22日,曹女士被騙案已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下湄橋派出所受理。

  澎湃新聞實習生 李蓉 記者 莊岸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