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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語言文字

時間:2005-11-15 10:43   來源:中國政府網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多文種的國家,有56個民族,共有80種以上語言,約30種文字。

  漢語是我國使用人數最多的語言,也是世界上使用人數最多的語言,是聯合國六種正式工作語言之一。漢語是我國漢民族的共同語,我國除佔總人口91.59%的漢族使用漢語外,有些少數民族也轉用或兼用漢語。現代漢語有標準語(普通話)和方言之分。普通話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範。2000年10月3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確定普通話為國家通用語言。漢語方言通常分為七大方言:北方方言、吳方言、湘方言、贛方言、客家方言、粵方言、閩方言。各方言區內又分佈著若干次方言和許多種土語。其中使用人數最多的北方方言分為北方官話、西北官話、西南官話、下江官話四個次方言。

  除漢族外,我國55個少數民族約佔全國人口總數的8.41%。除回族、滿族已全部轉用漢語,其他53個民族都有自己的語言,有些民族許多人轉用或兼用漢語或其他民族語言;有些民族內部不同支系還使用不同的語言。

  普通話不僅是漢民族共同語的標準語,也是中華民族的共同語。

  從語言的係屬來看,我國56個民族使用的語言分別屬於五大語系:漢藏語系、阿爾泰語系、南島語系、南亞語系和印歐語系。漢藏語系分為漢語和藏緬、苗瑤、壯侗三個語族。屬於藏緬語族的有藏、嘉戎、門巴、倉拉、珞巴、羌、普米、獨龍、景頗、彝、傈僳、哈尼、拉祜、白、納西、基諾、怒蘇、阿儂、柔若、羌、普米、土家、載瓦、阿昌等語言;屬於苗瑤語族的有苗、布努、勉、畬等語言;屬於壯侗語族的有壯、布依、傣、侗、水、仫佬、毛南、拉珈、黎、仡佬等語言。阿爾泰語系分為蒙古、突厥、滿-通古斯三個語族。屬於蒙古語族的有蒙古、達斡爾、東鄉、東部裕固、土、保安等語言;屬於突厥語族的有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烏孜別克、塔塔爾、撒拉、西部裕固、圖佤等語言;屬於滿-通古斯語族的有滿、錫伯、赫哲、鄂溫克、鄂倫春等語言。屬於南島語系的是高山族諸語言,還有回族的回輝話。屬於南亞語系孟高棉語族的有佤、德昂、布朗、克木等語言。屬於印歐語系的是屬斯拉伕語族的俄語和屬伊朗語族的塔吉克語。此外,朝鮮語和京語的係屬尚未確定。

  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已有6000年左右的歷史。現在使用的漢字是從古文字逐漸演變而來。漢字是漢民族共同使用的文字,一些民族也已經完全使用漢字,同時漢字也是全國各少數民族通用的文字。自上世紀50年代以來,國家對現行漢字進行整理和簡化,制定公佈了《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漢字簡化方案》《簡化字總表》《現代漢語常用字表》《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等標準。2000年10月3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確定規範漢字為國家通用文字。規範漢字是指經過整理簡化的字和未經整理簡化的傳承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有21個少數民族有自己的文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政府先後為壯、布依、彝、苗、哈尼、傈僳、納西、侗、佤、黎等民族制訂了文字方案。

  從文字的體系和字母的形式來看,我國的文字有意音文字、音節文字、字母文字體系和古印度字母、回鶻文字母、阿拉伯字母、方塊形字母、拉丁字母、斯拉伕字母形式等。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決議公佈《中文拼音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中文拼音作為拼寫和注音的工具。《中文拼音方案》也是拼寫中國地名、人名和中文文獻等的國際標準。

  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則,一貫堅持語言平等政策,積極維護語言的多樣化與和諧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共同確定了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語言歧視;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國家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國家堅持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等基本語言政策。國家實行這些重要的語言政策,保證了各民族語言和諧發展,對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發展作出重大貢獻。

  圍繞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大力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進一步擴大《中文拼音方案》的應用範圍,提高全社會語言文字應用能力,國家語言文字工作以學校為基礎,以黨政機關為龍頭,以新聞媒體為榜樣,以公共服務行業為窗口,注重發揮城市的輻射帶動作用,通過目標管理、量化評估,普通話水準測試,推廣普通話宣傳周等基本的有效措施,逐步建立起依法管理監督語言文字社會應用和語言文字工作的體制和機制,普通話和規範漢字普及程度和應用水準顯著提高。

  根據2004年12月26日公佈的“中國語言文字使用情況調查”(範圍涉及除港澳臺外的全國31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以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數據顯示,現在我國能用普通話進行交際的人口比例為53.06%,能用漢語方言進行交際的人口比例為86.38%,能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交際的人口比例為5.46%。平時書寫時使用規範字的人口比例為95.25%。掌握中文拼音的人口比例達到了68.32%。(教育部供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國務院關於推廣普通話的指示(1956年2月6日)



 

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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