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以後臺灣的行政區劃
時間:2005-11-21 14:23 來源:
1945年10月臺灣正式歸還。國民黨政府接管臺灣,考慮到地方自治的需要,乃將日本統治時期的五州三廳,改為八縣,並將日本統治時期的11市改為9省轄市、2縣轄市。九市:臺北市、高雄市、屏東市、嘉義市、基隆市、臺中市、臺南市、彰化市、新竹市。八縣:臺北縣、高雄縣、澎湖縣、臺中縣、臺南縣、新竹縣、臺東縣、花蓮縣。
1949年,國民黨“中央政府”遷至臺灣,于1950年9月將原“行政”區劃又作調整:析臺中縣設彰化縣、南投縣;析臺南縣設嘉義縣、雲林縣;析高雄縣設立屏東縣;析新竹縣設立苗栗縣,析新竹縣設立桃園縣,析臺北縣設立宜蘭縣;裁新竹市入新竹縣;裁嘉義市入嘉義縣;裁屏東市入屏東縣;彰化市裁入彰化縣。當時臺灣劃為5個省轄市、16個縣、1個管理局,6個縣轄市、234個鄉、78個鎮。
1967、1979年先後升臺北、高雄為“院轄市”。臺灣“行政”區域有2個“院轄市”,3個省轄市、16個縣,15個縣轄市。
1982年析新竹、嘉義兩縣設立新竹、嘉義兩省轄市。
臺灣現行地方行政區劃分為省、縣、鄉三級。省、縣(市)稱為省、縣(市)政府;鄉鎮縣轄市,稱為鄉鎮縣轄市公所。目前,除臺灣省外,設“院轄市”(或叫“直轄市”)2個:臺北市、高雄市。省下設16個縣:桃園、臺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屏東、花蓮、臺東、臺北、新竹、臺南、高雄、澎湖、宜蘭、苗栗;5個省轄市: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基隆市、嘉義市。
(來源:行政區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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