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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選舉監察和選舉訴訟

時間:2008-01-23 14:19   來源:SRC-423

  選舉監察

  一、“總統”、“副總統”、“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偵辦處理有關妨害選舉之刑事案件。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置巡迴監察員,“直轄巿”、縣(巿)選選舉委員會設置選舉監察小組委員,分別遴聘具有選舉權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除配合檢察機關處理刑事案件外,並負責執行違反選舉之行政罰鍰案件之取締工作。

  選舉訴訟

  選舉訴訟制度採二審制,受理法院應于六個月內審理終結,不得延宕時日,以保護當事人權益。其訴訟共分為二種:

  一、選舉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二、當選無效之訴

  當選人有(一)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二)有暴力或賄選行為介入選舉之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當選人參選時之資格不符規定者,于任期屆滿前,均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編輯:賀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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