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職權編造選舉人名冊
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除在外國之臺灣地區人民申請返臺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須依登記辦法申請登記編入選舉人名冊外,其他公職人員選舉人名冊,悉由戶政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編造之。選舉人不必提出申請。凡臺灣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未受禁治産宣告之情事者,統由戶政機關於投票日前二十日編入選舉人名冊。
二、自由登記參選的權利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應聯名同組登記。由政黨推薦者,持推薦書自行登記;非政黨推薦者,先行徵求公民聯署,經獲得法定聯署人人數,持取得之《完成聯署證明書》自行登記。
(二)“中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其中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不分區、僑居外國 “國民”“立法委員”候選人,由政黨申請登記,其他“中央”、地方各種公職人員候選人,不論參加競選者屬何政黨或有無黨籍,悉以個人身分自由登記,人每人平均有平等參加競選機會。
三、公費選舉
(一)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委員會”辦理各種選舉政見發表會,供候選人自由參加,其中于“總統”、“副總統”選舉、“直轄巿”市長選舉時,應通過電視辦理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其餘縣市議員以上選舉,則視情況得透過有線電視辦理。
(二)辦理政黨電視競選宣傳:“立法委員”選舉推薦達一定數額候選人之政黨,可以自行製作宣傳影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于電視臺播出。
(三)印發選舉公報:選舉公報由選舉委員會印製,載明候選人政見、個人資料、投票所設置地點,以及選舉投票有關規定,分送選舉區內每一戶選民,讓選民認識各候選人,作為投票參考。
(四)補助競選費用:候選人得票數到達各該選區當選票數一定數額者,每票補助新台幣三十元。政黨在“立法委員”不分區、僑居外國 “國民”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即于該屆“立法委員”任期每年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票新台幣五十元。
(五)稅賦優惠: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黨、候選人之捐助及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支出,于一定額度內均可享有稅賦之優惠。
四、少數族群及婦女的保障
為了確保少數族群與婦女的參政權,各級民意代表選舉,都訂有保障原住民及女性候選人最低當選名額的規定。其中“立法委員”選舉原住民保障名額為八名,第七屆起改為六名;每一“直轄市”或縣(市)各政黨當選名額在五至十人,應有婦女保障名額一人。
五、投開票監察制度
投票所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實地監察投開票所作業的進行。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每一投票所,由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市長及縣(市)長選舉,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不分區及僑居外國 “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每一投票所推薦一人。
(三)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政黨統籌推薦。每一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