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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總統”選舉制度

時間:2008-01-23 14:15   來源:SRC-423

  參選資格

  1995年,臺灣當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施行細則,就正副“總統”的選舉罷免事宜做出了詳細規定。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擁有臺灣籍15年且此前在當地連續居住4個月以上,並年滿40歲的成年人才有資格申請參選成為“總統”及“副總統”候選人。
 
  該“法規”更明文規定,因歸化取得臺灣籍或大陸地區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及“副總統”候選人。

  而在選區範圍方面,“法規”也表明“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選舉區”。換言之,大陸及港澳地區並不在臺灣地區選舉的選區範圍內。

  臺灣地區“總統”選舉採取簡單多數制,也就是説,得票最多的一組候選人即可當選。但該組候選人的得票率必須超過20%,否則有關選舉結果作廢,必須重新舉行選舉。

  選舉“法規”中明確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不得接受來自外國人或外國機構,以及大陸地區個人或機構的捐款。

  不過,有關“法規”中的一些規定也沒有得到嚴格執行,例如“法規”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競選活動只有28天,但實際上各政黨早在舉行選舉一年前就開始以各種方式進行宣傳造勢活動。

  罷免程式

  當選“總統”的每屆任期為4年,但是期間可以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總統”案。“中央選舉委員會”在接到罷免“總統”案後即安排舉行罷免投票,一旦投票率超過選民人數一半,而且其中50%以上的選票支援罷免的話,就可以解除當任“總統”的職務。

  經罷免的“總統”在未來4年內不得成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編輯:賀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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