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用於臺各級行政首腦選舉:
每個選區只設一名代表,每個選民只有一票的選擇權,選區內得票最高者當選而不需要獲得超過半數以上選民的支援。
其特點是:一,易走向兩黨競爭的兩黨制。贏者獲勝的規則下,小黨先天缺乏抗爭大黨的能力;而選民為了避免自己不喜歡的政黨上臺,必然選擇機會較大的黨,這樣後天的環境也不利於第三黨的存在。反映在臺灣政壇上就是兩個主要政黨的對決,而無黨派候選人的勝出是大黨背後扶持禮讓的結果。二,政見訴求比較溫和。為爭取儘量多的非特定選民,政黨及其候選人的政見趨向中性,不太偏激也不太保守,而且以與選民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入手。所以在臺灣選舉中各黨派多采用選民關心的公共話題,而不是“統獨”這樣具有高度爭議性的話題。
2,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制(single--nontransferable vote,簡稱SNTV),于各級“民意代表”,包括區域“立法委員”以及縣市委員:
每個選取産生一名以上的“立委”,選區候選人名額根據選取人口多少確定,每個選民只有一票選擇權且不能在候選人之間轉移,得票最高的幾名候選人當選。過去日本,韓國都採用過這種選制,而日本1994年,韓國1998年都廢除了。臺灣的255名“立法委員”中,有168名區域“立委”根據各縣市人口比例分配名額,並由該縣市選民直接選出;8名原住民“立委”由具備原住民身份的選民選出。
特點:一,採用複數選區,選區名額大於1,習慣上2-5名候選人的選取稱為中選區,6名或6名以上的稱為大選區。二,選票“單記”,每個選民只能投一票,即使中意幾個候選人,也要選出一個來。三,選票不可讓渡,無論當選者超過當選所需票數的多餘選票還是落選者贏得的選票,都不能轉移給同黨或同聯盟其他候選人,行同廢票。四,這種制度有利於小黨生存,使一些人可以通過固定的支援者低票當選。如1992年臺北縣選舉,因趙少康當選所在區第一高票“立法委員”,竟出現其他“立法委員”不到3%的得票既當選的現象。五,這種選舉制度,使得候選人只要贏得固定的支援者,即使不顧該選區大多數人的訴求,也可能當選。這樣的制度可能會造成地方派系長期存在和紛爭。並且這種選舉制度對各黨在選區的提名要求頗高,不讓本黨提名太多,儘量避免同黨排擠而造成低於其他黨派候選人以至落選;又不能因為提名太少,造成本黨票源過於集中而使其他黨候選人低票當選。
3,一票制黨派比例代表制,用於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
一,小黨的生存空間較大,只要在選舉中得到進入“國會”基準的票數,就可以在“國會”中分得若干席位;但若黨派眾多,實力接近,也可能形成小黨林立的局面。
二,競選活動中個人的聲望魅力被淡化,取而代之以政黨代表的意識形態、綱領政見。
三,一票制是指政黨比例代表附挂在區域“立委”的選票上,而不是選民在區域“立委“選舉”之後對各政黨的另行投票。臺灣1991年“修憲”後,在“立法委員”選舉中增加“全國不分區及僑選代表”席次,凡區域“立委”選舉總票數超過5%的政黨,都可分配到一定的“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名額。
4,單一選區兩票制,目前臺灣各界呼籲採取的選制:最早由德國從1949年開始實施。是由區域選票與政黨選票分別投票,兩者比例各國自定;每位選民投兩票,一票投區域立委,一票投給政黨。
席位的換算上,分德國的“聯立式兩票制”:一張選票同時有區域候選人及政黨兩個選項,選民投區域候選人一票,政黨一票,但分配席位時,先按政黨得票數分配各黨總席位,扣掉區域當選的席位後,再由政黨名單補足。例如某黨在政黨得票率中分得30席,但區域席位已經獲得了16席,所以只能被再分給14席。日本的“分立式兩票制”:選民有兩張選票,區域席位與政黨席位分開計算,若一黨在區域中獲得30席,按政黨比例分得20席,則總席位為50席。
特點:融合了政黨比例代表制和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的優點。“聯立式”更加完善。“分立失”對大黨分配席位更為有利。如1996年日本國會選舉,自民黨依靠34%的得票率卻佔據了國會48%的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