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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選舉投票日 僱主不給假最高可罰30萬

時間:2012-01-09 08:42   來源:台灣網

  台灣網1月7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2012台灣選舉即將在1月14日投票,臺北市勞工部門提醒,島內各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不論隔週休、輪班或排班制,皆應給有投票權員工1天休假,否則可罰新台幣30萬元。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表示,臺灣地區領導人、民代選舉投票日,為臺灣“勞動基準規定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的日子,各單位無論實施何種工時制度,若當日為正常工作日,對於具有投票權的勞工均應給予1天休假,讓民眾行使選舉權。

  陳業鑫表示,若僱主因業務需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情形下,可徵得勞工同意在投票日工作,但應就勞工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合理時間使勞工往返投票,並依法加給1日工資。

  而無投票權及選舉當日為休息日的民眾,則不得請求給假或補假。陳業鑫表示,僱主若未依規定給假,可依違反“勞動基準規定第37條規定”,最高可罰新台幣30萬元。 (台灣網 張真瑜)

編輯:郭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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