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是昂貴的,不是你指尖一按滑鼠就能得到……”這是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在電視上反覆播放的版權保護廣告。有一件事印象深刻。臺北野鳥會給記者打來電話,詢問他們的刊物能否轉載我的文章,他們的刊物是愛鳥者內部交流的,並不用於贏利,于法于情我都同意他們轉載,但他們堅持問我是否需要簽什麼文件,其認真的態度是尊重我也是保護自己。
在臺灣,長期以來對於著作權的保護十分重視,智慧財産權保護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而且相關的措施亦十分到位,但即使這樣,“麻煩”還是層出不窮。
法規嚴密
剽竊會讓人付出昂貴的代價
行政積極
努力讓臺灣退出侵權名單
為提升智慧財産權保護的行政能力,臺灣于1999年在“經濟部”下設智慧財産局,將專利、商標、著作權、積體電路佈局及商業秘密保護等業務集中運作,提升審查品質與效能,加強産權保護。
令記者印象深刻的是,智慧財産局還定期舉行記者會,向臺灣的境內外媒體通報工作情況,通過媒體向社會傳播保護智慧財産權的概念,並樹立臺灣的良好形象。記者去年在臺灣採訪期間,參加了一場這樣的記者會,主題是兩岸合作保護智慧財産權,局長王美花親自到會回答記者的問題,工作人員當場提供給記者所要的文字資料。
大概就是這樣的努力,美國貿易代表署已將臺灣從侵權“優先觀察名單”降為“一般觀察名單”。
難以避免
依然有涉侵權案不時曝出
即使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臺灣的産品還會不時地曝出涉嫌侵權。被法國愛馬仕控告侵權的“嬌蕉”包就是一例。
以臺灣設計、臺灣製造為招牌的“嬌蕉”包,外形和商標酷似愛馬仕包,一上市就成為臺灣的時尚潮流,很多女藝人也人手一個,大S的婚禮也以此包作為禮物送給賓客。很多遊客到臺灣也搶購“嬌蕉”,因為20萬元新台幣的名款包變身1000元新台幣的帆布購物袋,漂亮又實用,還有臺灣製造的附加值,“嬌蕉”風光無兩。
愛馬仕提出控告,認為“嬌蕉”包涉侵害商標權。愛馬仕方面認為,“嬌蕉”包的商標與愛馬仕的商標相似,甚至已讓消費者質疑愛馬仕授權“嬌蕉”包這麼做。公司先是委託臺灣的律師事務所每月匯整臺灣市場的情況,包括媒體及網路商家等,取證後提出控告。
生産“嬌蕉”包的公司強調是創意不是抄襲,“愛馬仕包的外觀形狀沒有提出申請和取得註冊,取得註冊的是馬車商標和外文。嬌蕉包的商標是香蕉車不是馬車,不能硬把香蕉下面安兩個輪子解釋為馬車。”
“嬌蕉”隨即向智慧財産局申請商標註冊以應付官司,但遭到駁回,駁回理由是“嬌蕉”的商標從香蕉馬車、兔子馬伕到底下的外文整體設計,都和愛馬仕包相似,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
駁回註冊後,臺北地檢署依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起訴設計、生産嬌蕉包的“嬌蕉國際”、“光琦興業”兩家公司的負責人,法官認為“嬌蕉”包利用名款包自抬身價,搭便車不勞而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