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旅遊

大陸居民申請入臺須履行之手續

時間:2005-11-25 10:17   來源:國臺辦


  (一)祖國大陸居民前往臺灣地區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産、處理婚喪事宜,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

  (二)祖國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地區,須履行下列手續:

  1
、 交換身份、戶口證明;

  2
、 填寫前往臺灣申請表;

   3
、 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非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

   4
、 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即:前往定居,須提交確能在臺灣定居的證明;探親、訪友,須提交臺灣親友關係的證明;接受、處理財産,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該項財産有合法權利的有關證明;處理婚姻事務,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處理親友喪事,須提交有關的函件或者通知;主管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
編輯:鐘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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