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

“幸福火巴耳朵”續集被告侵權 法官:不需原作者許可

時間:2015-02-04 08:34   來源:成都日報

  古往今來,“續寫”作為一種文學現象不勝枚舉,續寫既豐富了社會的文化生活,又加強了對作品的再次開發和利用,但續寫作品是否為抄襲剽竊,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呢?

  近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討論研究將一起二審維持原判的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確定為示範性案件,法院認為以原作品基本設定為基礎創作的續寫作品,在情節安排、細節處理以及語言設計等方面與原作品相區別,具有獨創性構成新作品,並不構成對原作品權利人著作權的侵犯,故原告馬某的訴求被依法駁回。

  《幸福火巴耳朵》

  續集惹上著作權官司

  早在2006年,四川電視臺經濟頻道組織拍攝了20集方言短劇《幸福火巴耳朵》(第一季),並在當年國慶節期間的《麻辣燙》欄目中播出。該劇每一集為一個獨立的故事,主要講述了發生在鳳姐與“火巴”哥、肥腸粉與甘豇豆、花喜鵲與王寶器三個幸福村家庭之中的幽默故事,著力塑造三個家庭中男人怕老婆(“火巴”耳朵)、女人當家的人物共同形象,力圖展現四川男性所具有的關愛女性、維護家庭和睦的良好品德,並反映出在新時代下農村生活的新面貌。根據每集片頭字幕所載明的編劇情況,20集中原告馬某單獨擔任編劇的有五集,其餘劇集由電視臺指派的工作人員單獨或與馬某共同擔任編劇,馬某因此獲得了電視臺支付的報酬。

  從2007年2月開始,上述頻道又組織拍攝並播放了《幸福火巴耳朵》第二季,至馬某起訴時已拍攝到了301集,續集沿用了第一季中的故事背景、人物性格、人物關係等基本設定,並新增了鋼豌豆(女)和鐵公雞、樸爾白(女)和田菜農兩對夫婦。續集的情節安排、人物對白、劇情走向等與第一季並無相同。第一季以後的故事由電視臺獨立拍攝完成,馬某沒有參與劇本的創作。

  2012年馬某起訴稱,自己是上述方言短劇第一季的唯一原創著作權人,被告電視臺未經其許可使用了該作品拍攝續集並播放,新增人物歪曲了原作品的主題和價值取向,侵害了其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續寫權、名譽權等合法權益,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不得在電視節目中使用涉案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和故事背景幸福村,並賠償損失162.5萬元等。

  續集是新劇本

  且沒有偏離主題不侵權

  案件在審理中,被告電視臺則辯稱,上述方言短劇第一季是由該臺整體構思、策劃、創作、籌備、出資完成的,因此電視臺是該劇的整體著作權人,馬某只是參與了其中部分劇集的創作,並非為其獨立完成。續集為電視臺獨立創作完成的劇本並進行拍攝,新增人物也未對原作品進行歪曲,並沒有侵犯馬某所主張的上述權利。

  法院一審認為,上述作品第一季的劇本是原告馬某在接受電視臺委託與該臺工作人員共同創作完成的,具有委託作品與職務作品的雙重屬性。電視臺作為原告的委託方及其他創作人員的工作單位,其有權對該劇本加以使用。第一季以後的劇集係電視臺獨立拍攝完成,原告並沒有參與劇本的創作,且續集沿用了以前的基本設定,人物形象雖經過藝術的誇張處理,但均沒跳出原作所設定人物特徵,能夠與以前所具有的幽默基調相契合,並沒達到偏離原作主題及價值取向的程度,呈現出了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方式,構成新的作品。因此電視臺沿用以前的基本設定創作新的劇本,不會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據此拍攝成電視劇並加以播放,也不構成對涉案作品著作權的侵害。故判決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説法

  過分擴大保護作品完整權會阻礙創新

  續寫作品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它與抄襲剽竊的區別在哪?記者專門採訪了成都中院承辦該案的法官,法官表示,現實中抄襲剽竊要麼是原封不動地將他人的作品冒充為自己的作品,或者不加標注地將他人的作品穿插在自己的作品中,使讀者産生誤認;要麼是抄襲他人作品的結構和內容,利用他人設計的人物和故事,雖變更詞彙,但是可發現二者實為相同的故事。續寫作品對原作品文學三要素的利用,既不是原封不動的複製,也不是變更詞彙的抄襲,而是在時空上對原作品中的情節進行延續,用必然會衍生出新的具體故事內容、對白,甚至新的場景、人物、語言特徵等,凝結了其作者的智力勞動。

  涉案作品中的鳳姐、肥腸粉、“火巴”哥、王寶器等人物名稱雖屬表達的範疇,卻明顯是源於四川地區的方言習慣,創造性的含量很低,不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至於故事發生的場景,則取自成都近郊一旅遊景點“幸福梅林”,雖為原作者所設定,但“幸福村”名稱本身創造性含量較低,因此,作品中的人物形象關係、背景環境不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達形式。

  因續寫行為並不同於改編、翻譯等行為,因此創作續寫作品並不需要經過原作品權利人的許可,但應與原作品保持一脈相承的關係。通常情況下,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客體應當是原作品,但若過分擴大保護作品完整權則會阻礙創新,因此其適用應是非常謹慎的,著作權制度歸根到底是為了促進作品的創作和傳播,而不是僅僅為了保護作者的利益,除非續寫作品明顯地歪曲、篡改原作品的思想、主題,破壞作者形象、損害作者名譽,否則不應僅憑續寫作品利用了原作品的文學三要素就直接認定續寫作品破壞了原作品的完整性,該案中的續寫作品也並未侵犯原作品的作品完整權。王鑫 蘭田 本報記者 晨迪

編輯:吳曉寒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