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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瑤告于正勝訴將獲賠500萬 于正不服欲上訴

時間:2014-12-26 08:47   來源:新京報

瓊瑤告于正勝訴將獲賠500萬 于正不服欲上訴

  昨日宣判後,原告瓊瑤的委託代理人在法庭接受記者採訪。新京報記者 王貴彬 攝

  ■ “瓊瑤訴于正抄襲案開庭 索賠2000萬”追蹤

  新京報訊 (記者張媛)《宮鎖連城》到底有沒有抄襲《梅花烙》?瓊瑤訴于正抄襲沸沸颺颺半年多,昨日北京三中院一審落槌。法院認定於正等五被告構成侵權,判決《宮鎖連城》停止傳播,判決於正公開賠禮道歉,判令五被告賠償500萬元。

  今年5月28日,三中院受理了瓊瑤訴于正、湖南經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五被告侵害著作權一案。瓊瑤一方指于正擅自採用其作品《梅花烙》的核心獨創情節,改編創作電視劇本,並聯合其他被告共同攝製了電視連續劇《宮鎖連城》並播出,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2000萬元。本月5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本報12月6日報道)。

  法院認定《宮鎖連城》改編自《梅花烙》

  昨日下午2時許,合議庭三名法官在審判長宋魚水帶領下進入法庭,由於判決書內容較多,在之後的半個多小時內,宋魚水安排合議庭另外兩名法官接替,才將判決主文讀完。

  法院判決認為,劇本《宮鎖連城》在人物設置和人物關係上以小説和劇本《梅花烙》為基礎進行的改編和再創作,前者與後者在整體上的情節排布和推演過程基本一致,《宮鎖連城》作品涉案情節,與《梅花烙》的整體情節具有創作來源關係,構成對《梅花烙》改編的事實,因此于正構成侵權。

  對於除于正外的其他四被告,法院認為根據影視公司的職業經驗和應達到的注意程度,作為劇本的拍攝單位,在不排除知曉原告劇本及小説《梅花烙》內容的情況下,未盡到注意義務,因此具有共同過錯,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四家公司立即停止電視劇《宮鎖連城》的複製、發行和傳播行為,判決於正在新浪網等顯著位置刊登致歉聲明,同時五被告連帶賠償瓊瑤500萬元。

  瓊瑤微博稱“淚在眼眶” 于正要上訴

  在宣判現場,瓊瑤、于正雙方都沒有現身法庭。不過據瓊瑤律師介紹,宣判後第一時間已發微信告訴瓊瑤,她情緒非常激動,表示要將500萬排除合理開支等費用後,悉數捐給貧困地區的孩子。

  宣判結束後,瓊瑤還通過《花非花霧非霧》官方微博稱,“此時此刻,激動不已,這個案子已經不是我和于正的個人爭議……淚在眼眶,我只想大聲喊一句,智慧財産權勝利了!”

  被告之一的湖南經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兩劇的人物關係、情節脈絡都不一樣,而且在電視劇《宮鎖連城》的攝製過程中取得了全部的行政許可,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一定會上訴。實名認證微博“于正工作室”則發聲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也將提起上訴。

  ■ 追訪

  法官:“借鑒”也要有界限

  “何種行為是侵權,何種行為是合理借鑒,實際上首先涉及的還是思想與表達的界限。”承辦法官馮剛表示,一段時期內清宮劇氾濫,在同樣的歷史背景下,甚至連人物關係都是幾個貝勒、格格,對於觀眾難免會出現似曾相識的感覺。而就本案而言,就是要明確這個界限。

  馮剛説,思想上的借鑒並未涉及侵害原創作者的獨創成果,通常不涉及侵害著作權的情形;而具體表達上的借鑒,則需考量借鑒內容所佔的比例,這包括借鑒內容在原創作者作品中的所佔比例,及借鑒部分內容在新作品中的所佔比例。而這個比例的衡量,不僅要進行量化考慮,也要從借鑒內容的重要性、表達獨創性角度,即質的維度上考量。司法實踐中,評判標準也需結合具體案件情況進行個案分析判斷。

  ■ 回顧

  ●4月15日

  瓊瑤通過微博舉報于正編劇的《宮鎖連城》抄襲其作品《梅花烙》。

  ●5月28日

  瓊瑤對於正等5方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索賠。

  ●12月5日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原被告雙方當庭爭辯了約10個小時。

  ●12月11日

  109位編劇就瓊瑤訴于正一案簽署聯合聲明,聲援瓊瑤。

  ●12月25日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於正等五被告構成侵權。

編輯:吳曉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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